“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背景下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构建(上)
一、医药领域反腐大背景

近日,关于整治医药领域腐败行为的话题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困扰着老百姓多年的“看病贵、看病难”问题也是医药领域腐败问题的侧面反映。随着国家反腐工作的不断深入,集中整治医药领域腐败问题成为推动健康中国战略实施、净化医药行业生态、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必然要求。

对于医药领域的反腐工作国家一直都在有条不紊的推进,2017年11月4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颁布为整治医药领域腐败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2018年3月,《监察法》首次将公立医院管理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纳入监察范围;2020年12月份颁布的《药品管理法》,针对商业贿赂的处罚增加了行业禁入的规定;2020年9月底,《医药代表备案制》颁布,严禁医药代表带着销售任务进行学术推广。

2021年11月1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同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印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这是面向医疗机构内全体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基础性规范文件。

2023年5月1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等14个部门联合颁布的《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不正之风工作要点》,强调健全完善行风治理体系,重点整治医药领域突出腐败问题。

2023年7月2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教育部、公安部等十部门,联合部署开展为期1年的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对医药行业开展全链条全领域全覆盖的系统治理,破解行业监管中的系统性问题,扎实推进医药领域行业治理,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2023年7月28日,纪检监察机关配合开展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的动员部署视频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强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学细悟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认识开展集中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立足职责定位,尽职尽责、全力配合。要以监督的外部推力激发履行主体责任的内生动力,深入开展医药行业全领域、全链条、全覆盖的系统治理。

2023年8月7日,中纪委官网刊发《深度关注 | 精准惩治单位行贿》一文,剑指单位行贿问题,其中医疗卫生领域被点名。

2023年8月15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有关问答》,指出此次集中整治六个重点方向:

1.医药领域行政管理部门以权寻租;

2.医疗卫生机构内“关键少数”和关键岗位,以及药品、器械、耗材等方面的“带金销售”;

3.受医药领域行政部门管理指导的社会组织利用工作便利牟取利益;

4.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有关问题;

5.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在购销领域的不法行为;

6.医务人员违反《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

 

 

二、医药领域反腐败涉及罪名

针对医药领域目前的反腐败高压现状,医药领域的企业家们应该提早做好刑事风险防范,无论是对个人还是对企业,趁早做好相关合规工作,将是能否平稳应对此次整治工作的关键所在。根据我国刑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同时通过大数据的检索,医药企业主要涉及以下三大类刑事罪名:

1.商业贿赂类罪名

2.涉税类罪名

3.涉药类罪名

(一)商业贿赂类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3.受贿罪

4.单位受贿罪

5.行贿罪

6.对单位行贿罪

7.介绍贿赂罪

8.单位行贿罪

对于企业而言主要是,高发的有这几种:

1.行贿罪

2.单位行贿罪

3.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4.对单位行贿罪

(二)涉税类罪名:

虚开发票历来是医药行业涉税违法的重灾区,常常牵涉企业众多,涉案金额巨大,对国家税收利益造成较大影响,常见高发的罪名有以下几种:

1.逃税罪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虚开发票罪

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占据了医药企业涉税犯罪的80%以上。

(三)涉药类罪名:

1.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2.妨害药品管理罪

其中妨害药品管理罪是最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新增的罪名,企业应该重点关注,此罪主要打击的就是违反药品管理秩序方面的犯罪行为,有可能成为今后医药企业高发的犯罪。

 

 

三、合规管理体系构建的必要性

本轮医药反腐行动并不是一项短期、短效的工作,而是至少持续一年的深度整治工程,且后期整治工作将以更常态化的形式开展。医药行业的腐败现象不仅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还损害了医疗市场的公平竞争和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医药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一是避免企业和企业实际控制人、高管遭受违规甚至犯罪的毁灭性打击在《监察法》颁布实施之后,若是民营企业家涉嫌职务犯罪类案件,那将会受到监察委的调查甚至被采取强制措施。对于绝大部分企业来说,实际控制人的安全就是企业的命门,一旦被追究行政或者刑事责任,就有可能导致企业重大决策的缺位、银行及金融机构的停贷、断贷、资金链危机、重要客户流失等系列问题,给企业带来毁灭性打击,十数载的付出因此付诸东流。有效合规,尽早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将风险降到最低,避免企业遭受重创。

二是提升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促进企业塑造积极向上的合规文化,有效提升企业的信用等级,减少监管部门对企业的检查频次,减少合规管理成本,同时赢得客户对企业的信任,合规管理体系的建立虽然不会为企业利润直接产生价值,但却可以通过合规风险控制为企业战略目标、经营目标的实现提供保障。

三是减少公司治理的风险,企业合规机制的实施可以有效地分割企业责任与员工、高管、第三方甚至被投资并购方的责任,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的利益。

 

 

本文作者

叶世康

·广东天商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监事会副主席、刑事业务部部长、企业合规研究中心主任,广州市律师协会职务刑事犯罪委员会委员

叶世康律师主要从事刑事辩护、企业风险合规等专业领域的法律服务,参与过多起有重大影响的犯罪案件办理,精通各类刑事案件的业务操作,擅长通过不同角度剖析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在企业风险合规方面也有着深入的研究,为多家大型企业、省级商会、众多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并一直秉承着极致的服务态度,为每一位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陈依

·广东天商律师事务所国有企业法律业务部副部长

陈依律师拥有海外留学背景,曾就职于Dezan Shira & Associates,为境外投资者提供合规管理、法律、人力资源、信息技术和投资咨询业务等多领域专业咨询服务。陈依律师持企业合规师(高级)证书,曾为广东省多家省属国有企业构建合规管理体系并协助企业顺利通过合规管理体系认证(ISO37301-2021/GB/T35770-2022),曾为多家中央企业提供不同领域合规管理咨询服务,如劳动用工管理、合同管理、制度管理等。陈依律师曾致力于能源电力行业、专注服务电网企业,执业期间担任数十家国有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内容涉及招投标管理、国有资产交易、安全生产管理、劳动用工管理、数据安全、知识产权管理、合同标准文本起草/修编/审核、规章制度合法性审查及执行评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