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民事再审启动途径:
1.【当事人申请】—> 人民法院审查 –> 裁定再审/驳回申请
2.【法院自行发现】—> 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 裁定再审
3.【检察院建议/抗诉】—> 人民法院审查 –> 裁定再审 (此路径将在下篇详述)
对于普通当事人而言,最主要、最直接的途径就是第一条:向法院申请再审。
- 原则: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
- 举例:如果生效判决是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则应当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再审申请材料。
- 例外: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即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申请。但这通常需要策略性选择。
律师提示:管辖法院千万不能弄错,否则会导致申请不被受理,白白浪费时间和机会。其次,符合上述例外管辖情形的,笔者以为应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为原则,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为例外。因为无论是从法院内部程序还是实质性标准来看,改判本院生效裁判的难度,远高于改判提审案件的难度。
- 一般时效: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特殊情形: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则时效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
- 特别注意:申请再审六个月的期限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律师提示:“六个月”非常短暂,一旦决定申请再审,务必立即着手准备,切勿拖延!申请再审期限的届满将导致申请再审权的绝对消灭。也意味着当事人一旦超过申请再审的期限未向法院申请再审,也不能再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首先,要明确一点:并非所有生效的法律文书都能申请再审。根据民诉法,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但存在重要例外。
- 不能申请再审的裁判主要包括: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离婚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不能就婚姻关系本身申请再审。但如果对判决中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不服,则可以就财产分割部分申请再审。
- 非讼程序的案件: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审理的案件,因其不解决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不能申请再审。
- 大部分裁定:除了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这两种裁定外,对其他裁定不能申请再审。
- 特别提示:关于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
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关于仲裁协议效力、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申请再审,最高院通过相关批复明确不予受理。但在极少数情况下,法院可依职权启动监督。
再审事由是启动再审程序的核心与关键。鉴于法院的审查严格限于当事人主张的事由,其选择与提出便成为了决定程序能否启动的决定性步骤。申请事由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的13种法定情形之一。常见的有:
(1)绝对再审事由:违反法定程序或审判人员违法
特点:只要存在这些情形,无论实体判决是否可能正确,法院都应当裁定再审,因为它动摇了裁判公正的基础。包括:
- 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未参加诉讼的常见情形有:
A.原审遗漏部分共有权人、抵押权人、继承人、在先的权利人、清算义务人等必须参加诉讼的主体;
B.错列当事人(如将已死亡或注销的主体列为当事人、将同姓名但与案件无关的自然人列为当事人等);
C.诉讼代理人缺乏合法的授权,当事人又不追认的。
- 未以传票传唤,缺席判决,常见情形为:
A.未穷尽其他送达方式即采用公告送达;
B.采用邮寄送达被退回后,未审查当事人对此是否有过错即视为送达;
C.送达地址并非当事人的法定地址或确认地址,他人代收后当事人又不认可的;
D.未按照法律规定的公告期限进行公告,比如对涉外、涉港澳的当事人公告期间不足。
- 新证据:指在原审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且该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提示:再审审查阶段法院一般不接受重新鉴定的申请,新证据常指已存在的书证、或在其他程序中形成的鉴定报告等。
- 新裁判:据以作出原判决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
这不是指简单的法律条文引用不当,而是指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存在根本性错误。《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88条规定了适用法律错误的6种情形,实践中常见的主要是以下三种情形:
常见情形:
- 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比如对案件定性错误将合同关系错误认定为侵权关系。
- 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如错误地同时支持了违约金和定金罚则。
- 违反法律适用规则。
这是最常用但也较难把握的事由。所谓“基本事实”,是指对判决结果有实质影响的核心事实。如果原判决认定的关键事实,完全没有证据支持,或者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则可以此为由申请再审。
对调解书申请再审,法院仅审查调解是否违反“自愿原则”和“合法原则”。
- 自愿原则:审查是否存在欺诈、胁迫,或代理人无权代理等情形。
- 合法原则:审查调解内容是否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约定利率过高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重要区别:不能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调解书申请再审。
律师提示:如何将您的事实和理由“包装”成法定的再审事由,是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的核心。这需要深厚的法律功底和案例检索能力。
1.专业评估:我们首先会帮您冷静分析,您的案件是否具备法定的再审事由,避免投入无用功。
2.精准论证:我们将从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提炼出最能打动法官的法律要点,将您的“不服”转化为法言法语。
3.程序把控:确保您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符合格式要求的全套法律文书。
4.有效沟通:在法院审查过程中,作为您的代理人进行专业、高效的沟通。
结语
律师简介

·广东天商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创始合伙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