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救济渠道
在强制执行案件中,为促使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往往会对被执行单位的相关人员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但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因特殊情况,相关人员确实需要解除限制消费令的情形。若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当事人可如何救济?
一、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适用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明确了,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将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相关消费行为。需要注意,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需要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才会对被执行单位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主体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对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一般则是依职权主动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二、申请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的常见情形

1、单位的原法定代表人和原主要负责人可申请解除限制消费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7条明确,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规定赋予了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人员的举证义务,并且需要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否则相关限制消费措施不会被解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法〔2021〕322号】第23条进一步明确,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依当事人申请及时解除对原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令。有观点认为,上述最新意见不再要求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举证证明义务。但作者建议相关人员仍应适当提供证据,从多角度充分说服法院解除限制消费措施。
2、被执行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可申请解除限制消费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
三、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的救济渠道

关于申请解除限制高消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在第23问曾明确回答,当事人应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的方式处理,而并非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决定,属于人民法院对相关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措施,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对执行案件的执行行为。其申请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理由经审查成立的,由人民法院决定纠正。若对于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请不服的,则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可见,对于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若就人民法院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不服的,其救济途径应当为”纠正-复议”。

结语

对被执行单位的相关人员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有利于促使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与此同时,被采取措施的人员可依法申请解除,法律畅通了惩戒措施的救济渠道,是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充分体现。
律师简介

谭剑利
·广东天商律师事务所执行与破产中心主任
谭剑利律师在民事强制执行领域有深入研究,代理过多起疑难复杂执行案件,熟悉人民法院处理执行案件的实务流程。善于从多角度剖析执行案件,将丰富的诉讼处理经验及思维体系融于强制执行工作中,以“组合拳”的方式实现执行回款。对申请恢复执行、寻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等事项有丰富的实操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