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报告均将走私犯罪防治与“国家安全”深度绑定,明确将国家战略资源、重要物资作为打击核心。最高法报告强调“依法惩治向境外走私稀土、非法出售亲本种子等犯罪,筑牢国家战略资源安全司法屏障”,最高检报告则披露“联合公安部、海关总署等打击走私出口战略矿产等走私犯罪,起诉9874人”。这一导向表明,针对稀土、贵金属、亲本种子、军工配套材料等关系国家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农业安全的物资走私,司法机关将重点打击。
(二)惩治模式升级为“全链条追责”,上下游主体无一例外
不同于以往侧重打击货主、组织者的单一追责模式,司法实践已形成“源头打击+环节追责+下游清查”的全链条治理体系。两高报告虽未直接提及“全链条”表述,但从案件数据与办理逻辑可明确:既要追究走私发起者、组织者、货主的核心责任,也要严惩为走私提供运输、仓储、报关、资金结算等帮助的辅助人员,还会查处直接向走私人收购走私货物的下游人员。这种治理模式下,走私犯罪的任何参与环节都可能被追责,“仅提供帮助不获利”“不知情”不是绝对免责理由。
(三)主体追责精准化,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责任划分清晰
一方面,强化对单位主体的惩治,重点追责外贸企业、货代公司、矿产交易企业等实施的单位走私犯罪,实行“双罚制”;另一方面,明确共同犯罪中主犯、从犯的责任边界,对组织策划者、核心实施者从重处罚,对受雇提供辅助服务、获利较少的从犯依法从宽。
(一)按走私对象划分的核心罪名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除特殊对象外的所有货物、物品(如日用商品、大宗商品、化工原料等),偷逃应缴税额是定罪量刑核心标准,是司法实践中案发量最高的走私罪名。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疫区动植物等国家明确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无需看偷逃税额,只要实施行为即构罪,重点打击走私稀土等国家战略资源行为。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金丝猴等国家重点保护珍贵动物及其皮毛、骨骼等制品,属于重罪。
走私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走私鸦片、海洛因等毒品,或走私麻黄素、丙酮等制毒原料,是刑事打击的重中之重。
其他特殊罪名:包括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等。
(二)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走私行为方式
绕关走私:未经海关设立的口岸、监管点,绕开海关监管直接运输货物进出境(如海上私运、边境小道偷运),是海上走私、边境走私的典型方式。
通关走私:通过海关口岸进出境,但采用低报价格、伪报品名、伪造单证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如将“稀土”伪报为“普通金属矿”,将高价商品低报为低价商品),是外贸企业、货代公司涉案的高频方式。
后续走私:先合法将货物进口入境,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且未补缴税款(如保税区加工贸易货物擅自内销)。
间接走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的物品,或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如向海上走私分子收购走私成品油、海鲜),相当于走私的“下游环节”,直接以走私罪论处。
变相走私:为走私分子提供运输、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与走私人通谋,为其提供资金、账户、报关单证等帮助,以走私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一)核心主体类型及认定标准
自然人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均可构成,包括货主、报关员、运输司机、走私链条中的中介、辅助人员等,只要参与走私行为、符合定罪标准,即单独追责。
单位主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均可构成。
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对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策层、指挥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判处刑罚。
(二)司法实践中高频争议主体的责任划分
结合司法实践,挂靠经营、委托代理、包税通关等模式下的主体责任划分,是走私犯罪认定的重点和难点,也是企业/个人最易踩雷的环节:
挂靠经营模式: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如货代公司、外贸公司)名义走私,若被挂靠单位知情(默许/放任)+从中获利(收管理费/代理费),二者构成共同走私,被挂靠单位按单位犯罪追责,挂靠人按个人犯罪或共犯追责;若被挂靠单位尽到资质审查、业务监管义务,对走私行为完全不知情,仅挂靠人私下走私,则仅追究挂靠人责任。
委托代理/包税通关模式:货主委托代理公司/报关行办理通关手续,若代理公司主动策划低报价格、伪报品名,货主明知且默许,二者构成共犯;若货主受代理公司蒙骗,对走私行为不知情,仅追求通关效率,不构成犯罪,仅追究代理公司责任;若货主明确要求代理公司“低价包税通关”(变相要求偷逃税款),即使未参与具体操作,仍认定为走私共犯。
运输/仓储服务商:受雇为他人运输、仓储货物,若明知是走私货物仍提供服务,且收取高额费用,构成走私共犯;若仅为正常经营,未核实货物性质,无证据证明主观明知,不构成犯罪。
(三)共同走私犯罪的主犯与从犯认定
走私犯罪多为团伙作案,共同犯罪中主犯、从犯的划分直接影响量刑,核心以在犯罪中的作用、地位、获利情况为标准:
主犯:走私犯意的发起者、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者、核心环节实施者、违法所得主要受益者(如主导伪报品名的货主、控制走私链条的货代公司、海上走私的船主),按全部走私数额定罪量刑。
从犯:仅提供辅助性、执行性帮助,处于从属地位,未参与决策、获利较少(如受雇的运输司机、普通报关员、仅提供账户的人员),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单位与个人共同走私的,按各自在犯罪中的作用区分主从犯,单位亦可被认定为从犯,对其直接责任人员从宽处罚。
(一)企业端:外贸/货代/矿产企业的6大高频雷区
1.外贸企业为降低成本,授意货代公司低报出口货物价格、伪报品名,偷逃关税;
2.货代公司/报关行开展“包税通关”业务,承诺“一口价通关,无需提供真实单证”,实质为偷逃税款提供帮助;
3.矿产企业走私稀土、贵金属等国家战略资源,或与境外买家串通,伪报矿产品名出口;
4.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区货物擅自在境内销售牟利,未向海关补缴税款;
5.企业允许他人挂靠经营,未审查挂靠方业务真实性,放任其利用企业资质实施走私;
6.跨境电商企业超限额、超范围申报,将批量货物拆分为个人包裹申报,逃避海关监管。
(二)个人端:易涉案的3大情形,切勿心存侥幸
1.直接向海上走私分子、边境小贩收购走私的成品油、海鲜、烟酒、电子产品等,数额较大的;
2.受雇为他人运输、仓储疑似走私货物,收取高额报酬,对货物性质“视而不见”;
3.个人跨境携带物品时,超量携带烟酒、奢侈品、电子产品,未向海关如实申报,偷逃税额达刑事犯罪标准(“蚂蚁搬家式”走私)。
主观“明知”的认定无需直接证据,司法机关可通过交易方式、金额、是否规避监管、是否收取高额报酬等客观情形推定,“不知情”并非万能抗辩理由,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对于企业而言,合规经营是规避走私刑事风险的唯一出路,搭建完善的合规体系,严把资质、流程、人员三道关,如实申报、合法经营,才能在跨境贸易中行稳致远;对于个人而言,需明确走私犯罪的法律边界,不参与、不协助、不收购走私货物,守住行为底线。若不慎涉案,切勿惊慌失措,更不要逃避调查,应及时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把握侦查、审查起诉的关键辩护期,从主体、主观故意、数额等核心维度展开辩护,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司法的本质是公平正义,既对走私犯罪保持高压打击,也会依法保障涉案人员的合法权利,精准区分罪与非罪、主犯与从犯,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曾承办过多起国内外影响较大的重大刑事案件以及疑难复杂民商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代理、外事法律服务和为侨法律服务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同时担任多个地级以上市政府法律顾问,在多个政府事务及涉侨法律服务中担任“首席谈判代表”,取得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