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走私假币罪。走私伪造的货币,若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但不满二万元,或者数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但不满二千张(枚)的,即可构成本罪。
3.妨害文物与生态保护类:走私文物罪(仅限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走私贵重金属罪(仅限出口)、走私废物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以走私文物罪为例,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二件以下的,即构成本罪。
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走私淫秽物品罪(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走私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以走私淫秽物品罪为例,行为人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录音带、音碟、扑克、书刊、画册、照片、画片等淫秽物品达到法定数量的,即构成本罪。(如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
5.其他: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本罪名是兜底性罪名,走私国家野生保护植物、古生物化石、疫区的动植物及产品的(如冻肉),即可构成本罪。
(一)行为模式
1.通关型走私。在这类走私犯罪中,行为人会将货物进行报关,但在报关时会通过虚假申报的形式降低计税依据。如采用伪报品名、少报多进、隐瞒价格等具体手段。如伪报品名就是将高税率货物申报为低税率货物。少报多进是指实际进口货物数量显著超过申报数量。隐瞒价格是指行为人与出口商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故意压低货物的申报价格。以上虚假申报手段可能同时实施,例如在虚报品名的同时又进行了少报多进和隐瞒了真实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通关型走私犯罪的认定关键和难点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若行为人主观上并不明知,而是因错误申报导致的,根据法律规定,不构成走私犯罪。例如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粤刑终1138号案件中,被告人卢某某与国内二手揽货人通谋,利用伪报品名(奶粉段号)、伪造购物小票、伪造身份证件等非法手段,通过BC(跨境电商)、CC(个人行邮)等渠道,以低报价格的方式走私美赞臣、雅培、雀巢等品牌奶粉。经计核,卢某某通过BC渠道走私奶粉价值40563935.45元,偷逃税款1121996.72元;通过CC渠道走私奶粉价值16016725.95元,偷逃税款1662369.05元,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另外,随着跨境电商的蓬勃发展,部分走私人员会通过伪造单证材料的方式进行闯关、骗关,将一般的外贸商品当作跨境电商零售商品进行申报,利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费优惠政策,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例如2023年广东法院发布的一起走私犯罪典型案例:2018年11月至2020年5月,熊某等人通过伪造跨境电商平台订单、物流、支付“三单”信息,将本应按一般贸易进口的护肤品、化妆品伪装成跨境电商零售商品申报入境,偷逃税款达2000万余元。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主犯熊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绕关型走私。绕关型走私是指行为人绕过海关设关地,不向海关进行申报,通过海上运输或陆上运输的方式,将货物走私进境内。这类走私相较于通关型走私,更具有隐秘性和危害性。大部分通关型走私是少交税款,而绕关型走私则是完全不交税款。以笔者经办的一个案件为例,行为人通过海上运输方式,将从我国台湾省走私的日杂货在海上过驳给境内船只,再将境内货物过驳至台湾省,实现双向走私。
3.变相走私。此类走私犯罪有“擅自销售保税货物”“违规利用保税政策”“违规处置减免税货物”等多种形式。以“擅自销售保税货物”为例,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未经海关许可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及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是走私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擅自销售进料加工保税货物的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也规定,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经海关批准进口的进料加工的货物属于保税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进料加工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额达到一定数额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4.间接走私。间接走私行为虽不直接跨越国边境实施走私,但因其与走私行为紧密关联,而被刑法明文规定以走私罪论处,属于拟制犯罪,主要有两种行为模式:其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或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且数额较大;其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且无合法证明。
对于间接走私的定罪处罚,需要根据间接走私行为的对象来确定。如果间接走私的是武器弹药,则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如果间接走私的普通货物物品,则应当按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例如在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2)粤2071刑初288号案件中,被告人苏某明知其购买的冻牛肉是潘某直接走私入境的,仍然向其非法收购走私货物,构成间接走私,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二)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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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语
当前,走私犯罪案件呈现出极高的复杂性,很多涉案人员对其行为是否构成走私犯罪没有清晰的认知,从而给自己带来了巨大的刑事风险。另外,有部分涉案人员认为其没有参与走私行为的策划和组织,而只是参与了走私活动的单一环节,其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而不构成刑事犯罪,或者认为在整个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被认定为从犯,这同样是一种想当然的错误认识。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涉案财物计税依据的核定方式、特定物品的司法鉴定准则,以及主观‘明知’的推定逻辑等事项均可能影响涉案人员的定罪量刑,因此,鉴于走私犯罪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涉案人员应及时委托律师介入案件,在强制措施适用、犯罪构成认定、量刑情节认定等关键环节争取有利处理结果,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刑事法律风险,避免因法律认知偏差或程序失误而承担过重责任。
律师简介

·广东天商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创始合伙人

编辑:陈梦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