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商研究丨个体工商户离婚分割法律问题的分析及应对建议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发布的最新数据,截至2025年5月底,我国个体工商户的数量已经达1.27亿,且仅在2025年上半年便新设了862.9万户。随着个体工商户市场规模的不断壮大,不可避免的,涉及个体工商户相关的财产分割问题也在离婚案件中越来越常见。由于该类问题不仅是简单的资产切分,更涉及家庭法与商事法、静态财产权属与动态经营持续性、个人权益与家庭整体利益之间深刻的法理碰撞与价值权衡,且现有法律法规对此没有作出如处理合伙企业财产问题类似的明确规定,因此便成为横亘在当事人面前最为复杂棘手的法律难题之一。鉴于现实之需,本文将依据《民法典》及关于婚姻家庭编的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当前司法实践的情况,就离婚案件中个体工商户的财产分割所涉及的核心法律问题作系统的梳理及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对应的建议。

 

一、个体工商户的共同财产属性的认定原则

如何对个体工商户财产进行确权,即认定待分割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处理分割问题的前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一原则是处理个体工商户财产分割问题的总纲。而在具体的问题处理上,可通过以下方式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以设立的时间节点区分。

对于婚后设立的,除非具有夫妻一方以全部自有财产设立等的特殊情形,否则原则上该个体工商户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关于婚前设立,婚后仍持续产生收益的,一般情况下,个体工商户本身可能被视为该设立方的个人财产,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经营收益,无论是夫妻一方经营或者是双方共同经营的,均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例如,一方婚前经营一家便利店,婚后规模扩大、利润增长,增值部分和婚后产生的经营利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认定。

2.以实际经营主体进行区分。

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此规定虽针对债务,但其背后“以经营实质认定责任财产范围”的逻辑,可具有适用于财产分割认定的空间。具体而言,若经营活动中若夫妻双方以外,其他家庭成员亦共同投入了劳动、资金或共同管理,或经营收益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需要将夫妻共同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分离出来,通常需要提供出资证明、经营管理参与记录等证据。

 

二、个体工商户的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及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为夫妻财产分割提供了更细致的指引,处理本文所论问题时,可参照适用。结合该解释与司法实践,建议在处理个体工商户的财产分割问题时,除遵循一般离婚财产分割原则外,可特别考虑以下原则:

1.实质参与度认定原则。

由于存在大量个体工商户的外观登记与实际经营不一致或者“夫妻档”的情况,因此在考虑分割时,需要穿透外观表面,将各方的实际出资比例、经营参与程度、经营能力、对店铺的依赖程度等因素等作为分割的重要考量。且该因素不仅应当在分割比例中引用衡量,而且应当在经营权取得、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等问题上纳入考虑范畴。

2.经营保护原则。

在遵循一般离婚财产分割原则的基础上,遵循有利于生产经营、方便生活的原则。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分割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该个体工商户可以持续投入经营,产生收益。如因分割行为导致被分割物丧失原有价值,则分割行为本身也将不具有意义。因此,在财产分割的问题上,应当避免因分割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拟分割的经营实体陷入停滞,无法开展正常经营状况。

实践中一般采用如下方法分割共同财产:

(1)份额分割。针对权属明确、容易量化,且分割后不影响经营的财产,可根据份额进行分割。如,个体工商户的存款等现金资产,可直接根据应得比例进行分割。

  (2)一方保留经营权,折价补偿另一方。个体工商户的价值不仅在于账面资产,更在于其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的持续经营能力。强行物理分割设备、店铺,很可能会导致“双输”局面。因此,针对不易分割的情况,可根据各方出资情况、经营贡献等因素考虑由一方取得个体工商户的全部经营权及资产,同时以现金或其他财产形式,向另一方支付其应得份额的折价款。需要注意的是,对个体工商户的价值评估,不应仅就现存的资金、货物及设备装修等资产进行价值评估,还应当将个体工商户的商誉、客户资源、未来的潜在发展收益能力等作为评估的依据。

(3)经营权转让第三方,分割转让对价资产。针对各方都不愿意取得经营权且希望在诉讼案件中直接处理的情况,若双方同意协商及条件允许,可以将个体工商户转让至第三方,并获得转让对价资产,从而对资产进行分割。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直接变更经营者。这意味着,在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中,双方约定经营权转让第三方,已具备法律操作空间。

(4)经营权竞价取得。针对双方均希望取得经营权的情况,若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可以采取竞拍的方法,确定经营权的归属,由价高者得。该分割办法,实质与离婚案件中的共有房产竞价取得类似,因此可以参照房产分割的程序及方法进行。

(5)明确所有权比例,维持共同经营。双方约定离婚后,继续共同经营店铺,并且通过协商方式确定各自双方职责、经营权限、收益及责任承担比例等,防止后期出现管理冲突。但实际上,由于双方婚姻关系破裂,一般很难再建立充分的信任基础,因此该种分割方式较为少见。

至于最终通过哪种方式进行财产分割,需要根据店铺的类型、经营模式、价值、各方对店铺的参与、依赖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三、 个体工商户财产分割的难点与破解之道

难点一

财产范围与价值难以确定

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构成复杂,除有形资产外,字号、商誉、客户关系、地理位置优势、特殊经营许可(如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也具有重要价值。然而,由于缺乏统一评估标准,难以评估。同时,合同丢失、账册不全、公私账户混同、现金交易频繁等现象普遍,给查明真实财产状况带来困难。

案情概括

罗某、伍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罗某在与伍某离婚后,向法院起诉,主张分割登记在伍某名下的一家工厂的资产。该商铺的登记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登记在伍某名下。在立案后,法院拟通过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评估该工厂的价值,但第三方机构在收到双方提交的评估资料后,以资料不足为由表示需要补充如下资料方可完成评估:1.开业至截止日的会计每月的会计报表、装订成册的会计凭证及附件、会计账簿、库存进销存明细表及附件、固定资产清单及附件;2.开业至截止日期间每月的银行对账单(含用于单位收支的个人银行账户);3.经营场地租赁协议、购销合同、其他相关经济合同。方可作出评估。如资料不足的,则无法评估。由于双方无法提供完整资料,后评估申请被撤回。最终法院仅就双方共同认可的设备的价值部分进行了部分分割。

案情分析

个体户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罗某有权要求对该实体的价值进行分割。然而,由于价值评估需要大量充分完整的财务数据等资料,而罗某作为未深度参与工厂经营管理的一方,客观上难以按照评估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容易导致评估不能,最终只会导致请求分割的一方因资产的价值无法确定而面临败诉。

应对建议

在提起诉讼前,应当委托专业的律师,对涉及个体工商户的价值评估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评估需要事先准备的资料进行全面分析,根据分析情况提前准备资料,避免在诉讼中匆忙应对。另外,在整体价值评估受阻无法进行的情况下,为尽可能地争取利益,作相应变通,可仅就个体工商户的固定资产、设备等部分能够确定价值的财物主张分割。其他无形资产等,待后续资料完备的情况下,再另行处理,以免全案败诉。

难点二

隐匿、转移财产与举证困境

控制个体工商户的一方,在感情破裂前后,极易利用其信息优势和管理便利,实施财产转移。手段包括:将经营收入转入第三人账户、虚构债务、以不合理价格进行关联交易、声称“生意亏损”、甚至恶意注销、毁损账簿等,企图使个体工商户的真实价值或盈利情况无法查明,阻挠分割。然而,对于未参与经营的一方而言,收集银行流水、真实账目、合伙协议等关键证据异常困难,常常陷入“谁主张,谁举证”的被动局面。

案情概括

李某诉骆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李某在离婚后,向法院起诉,主张分割登记在骆某名下的一家五金店商铺的婚内经营收益大约200万元。该商铺的登记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登记在骆某名下经营,李某未参与经营。李某为证明该店铺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务收益状况,向法院提交了该店铺的家庭账簿(该账簿未有骆某的签名)、骆某父母对经营收益的自认陈述等证据,但是骆某均不承认。法院认为,该家庭账簿没有骆某的签名,骆某父母的陈述不是骆某本人作出,因此不能作为证据采纳。鉴于李某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店铺的收益情况,因此对李某的主张不予支持。

案情分析

李某作为该案的原告,主张分割个体工商户的店铺的婚内经营收益,没有得到支持,根本原因系其提交的证据不够充分。根据举证规则,作为主张分割店铺收益的一方,首先需要举证证明店铺存在收益以及具体的收益数额,一般需要提交相关的交易凭证或者有经营者本人签名的账簿等客观资料。但是,该店铺实际由骆某经营,李某未参与管理,一般情况下,李某对店铺的收益情况,都是通过骆某或其他亲属的“口述”得知的。而这些所谓的“口述”,待双方感情破裂,对簿公堂的时候,对方肯定是不会承认的,这个时候,由于缺乏客观证据证明,就会面临极大的败诉风险。

应对建议

主张权利一方负有积极的举证责任。在面临离婚时,在仍有沟通可能的情况下,尽快收集完整账册、纳税记录、银行流水、进货与销售凭证等财务证据及营业执照、租赁合同、商标或专利证书、独家代理协议等经营证据。若无法收集充分客观证据的,在必要情况下,可以借对话或者协商契机,通过录音或者录像等方式保留对方对财务状况、利润数据等的口头自认陈述或者书面自认文件。

难点三

应收债权及负债的处理

广义角度,经营个体工商户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也属于个体工商户的财产相关问题,在处理分割时往往也需一并解决。关于应收债权,对于未实际确定或未实际收回的,能否直接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提前进行分割,存在争议。关于债务,则需要思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及如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

案情概括

案例一:蒋某诉吴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蒋某、吴某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财产分割时并未涉及建设经营部。建材经营部于婚内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吴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材经营部对外享有债权5089615元并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并于离婚后执行到位3791879.65元,其中已发放1180578.65元。基于此,蒋某诉求:1.依法分割蒋某、吴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即建材经营部对外享有的债权本金人民币5089615元以及利息,应由蒋某享有50%;2.判令吴某向蒋某立即支付其已被发放的款项1180578.65元的50%。

法院认为:建材经营部系在蒋某、吴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成立,其经营收益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建材经营部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案涉债权系建材经营部对外产生的经营性债权,而对外经营是一个长期持续的过程,不仅有收入而且还有支出,存在债权亦可能存在债务;从经营角度而言,经营收益应当扣减原材料成本、工人工资、运输成本、税费等必要的生产经营成本方能确定,因此单纯的一笔经营债权不能认定系经营收益。本案中,蒋某、吴某及第三人均不对建材经营部进行清算、评估,蒋某亦不同意分割案涉债权的利润,故蒋某仅主张分割案涉债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李某与王某等买卖合同纠纷

李某与河东某五金工具厂自2022年至2025年期间一直存在买卖合同业务往来。2025年9月份,经双方结算,河东某五金工具厂共欠李某货款20万元,该五金工具厂经营者王某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后因河东某五金工具厂未及时支付货款,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河东某五金工具厂、经营者王某及其配偶杨某共同支付货款20万元及利息。经查,王某与杨某系夫妻关系,该五金工具厂登记信息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王某,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场所为王某和杨某住宅院内。

法院认为:李某提供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河东某五金工具厂欠付其货款20万元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被告河东某五金工具厂虽然登记为个人经营,但是工具厂设在王某和杨某夫妻二人住宅院内,且杨某日常负责接受查验货物,已无法区分系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应以王某和杨某家庭财产承担债务。因此,对于李某要求王某与杨某共同偿还货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案情分析

关于债权分割,根据前述案例,若主张分割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个体工商户对外的债权,至少需要满足如下条件:(1)债权系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无争议的债权(2)债权已实现或部分实现(3)需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整体的清算、评估。若在未对个体工商户的资产进行整体评估清算或者夫妻应得份额进行确认的情况下,直接主张应得债权份额,易面临败诉风险。

关于债务承担,根据前述案例,个体工商户负有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不以登记形式主义确定,而是根据该个体工商户的实质经营情况确定。即使登记为一方经营的,但是有证据证明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的,仍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应对建议

主张债权分割的一方,需要在主张分割前走完前置程序,以免陷入无法分割的局面。即,在确保债权已经明确、对该个体工商户占有明确份额、确保该个体工商户能够清算的基础上,申请分割。

关于共同债务的问题,夫妻双方在处理共同财产外,需谨慎注意该经营实体对外是否负有债务。在无法简单判断是否属于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可委托专业律师通过登记性质、经营场所、经营参与程度、出资情况、利润去向等综合分析是否存在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可能,并就分析结果作出有利处理方案,切勿大意对待。

 

四、风险防范与维权建议

面对个体工商户财产分割的复杂局面,当事人应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离婚诉讼两个阶段,主动做好风险防范与权益维护。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树立预防意识,完善财务治理

1.明确财产权属约定:对于婚后拟设立或已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可考虑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其出资来源、经营分工、收益归属及潜在的分割方式。

2.保持必要参与及知情权:即使不直接参与经营,也应定期了解店铺的基本经营状况、财务收支信息、主要银行账户、合同签订等情况,切勿完全置身事外。

3.区分财产界限:尽可能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账户与家庭生活账户、个人账户分开,避免财产混同。

2.进入离婚程序后:策略性取证与专业应对

1.第一时间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或之前,如有必要,可向法院申请财产或者证据保全,冻结相关账户、查封财务资料,防止对方转移资产或销毁证据。

2.系统性搜集证据:证据链应围绕“存在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具体价值”三个核心环节构建。重点搜集:(1) 权属证据:工商登记信息、合伙协议、出资证明;(2)价值证据:纳税记录、账簿、银行流水、审计报告、进货与销售关键合同;(3)经营证据:对方参与经营管理的微信聊天记录、邮件、会议或沟通录音(注意取证合法性);(4)转移财产证据:异常的资金转出记录、关联交易合同等。

3.灵活运用诉讼策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对于转移、隐藏财产的一方,可以主张在分割时对其少分或不分。在诉讼中,应清晰地向法庭揭示对方的不诚信行为。同时,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若存在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符的情况,应主张将相关知情人列为第三人或申请其出庭作证,以查明真实经营状况。

4.理性选择分割方案:结合自身意愿、经营能力、对方合作可能性等因素,对“份额分割”、“折价补偿”等方案综合分析,权衡利弊。若选择接受折价补偿,应推动进行专业的资产评估或者尽量争取被分割物的价值认定乐观;若希望继续经营,应积极证明自身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条件。

 

五、结语

离婚案件中个体工商户财产的分割,是一场法律、商业与人性的复合考验,要求当事人在情感伤痛中保持权利理性。随着《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深入实施,相关规则日益明晰,日益增多的类案也提供了可用参考。但核心难题的解决最终仍依赖于充分的证据、专业的法律协助以及着眼于未来的理性抉择。希望各位都能够在感性和理性的交织中,找到最适合自己的解决之道。

 

律师简介

汤颖怡

·广东天商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汤颖怡律师专注并擅长婚姻家事诉讼、家事调解、财富管理与传承、反家庭暴力以及其他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等法律事务;从业以来参与处理大量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以及由家庭纠纷引发的其他民商事案件,包括离婚纠纷、继承纠纷、抚养纠纷、同居析产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赠与合同纠纷、物权纠纷、股东出资纠纷等诉讼案件,同时也代理多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特别程序案件,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深厚的法律功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