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商研究丨从公司法视角解构宗教团体的财产困局

前言

2025年7月27日,一则关于少林寺住持释永信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通报令众生错愕。无数吃瓜群众直言,这些年许的愿都“被”实现了。内容堪称惊世骇俗,但以通报逻辑来看释永信的首要问题是涉嫌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而这两罪往往是公司法领域中实控人、股东、高管频发的罪名。抛开道德与佛教戒律不谈,释永信作为宗教人员为何也会涉嫌两罪?站在公司法角度,又该如何看待少林寺“似商非商”的经营形态。

 

一、两罪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另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从理论上一般而言,职务侵占在3万元以上即可构成;而归个人使用、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数额在3-5万元以上且(或)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则可构成挪用资金罪。

 

二、宗教人员也属于两罪的主体

从上述刑法规定来看,两罪主要针对的是公司和企业工作人员。但公安部在2004年曾做出《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工作人员能否构成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犯罪主体的批复》。该批复认为根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5号令)等有关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属于刑法第271条和第272条所规定的“其他单位”的范围,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或挪用宗教活动场所公共财产的,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

经公开查询,宗教人员构成职务侵占的案例并不罕见。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曾做出(2019)晋0922刑初84号判决,认定“被告人白某为五台山瑞应寺宗教人员,利用自己在瑞应寺处理、经办筹资、建设的便利条件,将收到赠款不入寺庙对公账号,私自转于他人,用于与该寺庙建设和宗教活动无关的支出,有违捐赠者本意,非法占有该寺庙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最终白某一审获刑8年。

 

三、罪与非罪:管理权不等于财权

释永信执掌三十年的少林寺,俨然成为了一个横跨文化、地产、餐饮的“佛门商业帝国”,堪比企业。以法律规定的区区几万元立案标准来看,无论是执掌年营收数亿元少林寺的释永信还是各企业老板,踏入刑法的门槛似乎“轻而易举”。但在公司法具体案例中,两罪常常争议巨大,入罪和脱罪同等困难。解释罪与非罪,就需回答一个看似充满逻辑矛盾的问题:什么都是老板说了算,为什么钱却不能是老板说了算?

按照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公司的最终管理权虽归属于股东(会),但因股东承担对公司的有限责任且公司具有独立人格,股东并不能直接管理公司更不能将公司财物据为己有,公司有营利甚至可以不给股东分红。也即,管理权不等于财权。

坦白说,法律规定的公司管理模式和现实存在相当大的差距,这也导致无论是站在控告者一方还是被控告者一方,均难以说服司法机关。以笔者过往的实务经验,想要刑事立案普遍需要公司的审计报告,无形中提升了立案难度;而如果被控告,就可能要对每一笔资金做合理解释。笔者曾处理过一起股东内部矛盾案件,代理的股东被控告职务侵占,经历五次公安询问对过往数百笔公转私的流水一一解释后,才得以“脱身”。

 

四、宗教法人化的制度悖论

多年来,释永信与当地政府围绕少林寺是否该收门票、寺院管理权谁属、少林商标权又属于谁等问题争执不断。释永信曾基于少林寺自身的利益需求,呼吁宗教立法以及确定寺观的法人地位,让寺庙从宗教活动场所变成独立自主法人,能注册公司、商标,开立银行账户,有财产处置权。显然,释永信已经意识到执掌少林寺带来的财富会存在巨大隐患。但同为法人的公司尚有内外部监督机制,而寺庙完全依靠内部民主自治,谈何独立?更何况,靠香火度日、宽慰众生的佛家寺庙,要化身为可以合法营利的组织,多少背离了普罗认知。

公司法人制度最终以营利为目的,而宗教组织的本质属性在于其非营利性与公益性。当功德箱连接银行账户,宗教场所便自然落入法律规制的视野。如何破解“看破放下”的禅理与“利益至上”商道之间的矛盾,方正释永信怕难有机会再回答。

 

律师简介

罗维治

·广东天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公司法律事务部部长

罗维治律师专注于解决及研究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案件,以全方位、综合性的角度解决争议。特别是对公司法相关纠纷、股权纠纷、合同纠纷及刑民交叉案件有成熟的处理经验,曾参与、代理过多起在广东省高院和各级中院受理的二审、再审民商事诉讼案件。

供稿:罗维治

编辑:陈梦灵

核稿:陈霭盈

审定:邓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