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25年7月27日,一则关于少林寺住持释永信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通报令众生错愕。无数吃瓜群众直言,这些年许的愿都“被”实现了。内容堪称惊世骇俗,但以通报逻辑来看释永信的首要问题是涉嫌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而这两罪往往是公司法领域中实控人、股东、高管频发的罪名。抛开道德与佛教戒律不谈,释永信作为宗教人员为何也会涉嫌两罪?站在公司法角度,又该如何看待少林寺“似商非商”的经营形态。
另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从理论上一般而言,职务侵占在3万元以上即可构成;而归个人使用、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数额在3-5万元以上且(或)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则可构成挪用资金罪。
经公开查询,宗教人员构成职务侵占的案例并不罕见。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曾做出(2019)晋0922刑初84号判决,认定“被告人白某为五台山瑞应寺宗教人员,利用自己在瑞应寺处理、经办筹资、建设的便利条件,将收到赠款不入寺庙对公账号,私自转于他人,用于与该寺庙建设和宗教活动无关的支出,有违捐赠者本意,非法占有该寺庙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最终白某一审获刑8年。
按照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公司的最终管理权虽归属于股东(会),但因股东承担对公司的有限责任且公司具有独立人格,股东并不能直接管理公司更不能将公司财物据为己有,公司有营利甚至可以不给股东分红。也即,管理权不等于财权。
坦白说,法律规定的公司管理模式和现实存在相当大的差距,这也导致无论是站在控告者一方还是被控告者一方,均难以说服司法机关。以笔者过往的实务经验,想要刑事立案普遍需要公司的审计报告,无形中提升了立案难度;而如果被控告,就可能要对每一笔资金做合理解释。笔者曾处理过一起股东内部矛盾案件,代理的股东被控告职务侵占,经历五次公安询问对过往数百笔公转私的流水一一解释后,才得以“脱身”。
公司法人制度最终以营利为目的,而宗教组织的本质属性在于其非营利性与公益性。当功德箱连接银行账户,宗教场所便自然落入法律规制的视野。如何破解“看破放下”的禅理与“利益至上”商道之间的矛盾,方正释永信怕难有机会再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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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罗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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