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商研究丨仲裁裁决的“双刃剑”——解析撤销与不予执行制度的异同与实务指引
在商事仲裁领域,一纸裁决往往并非纠纷的终点。当一方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存在不公时,法律赋予了其重要的司法救济途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与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这两项制度如同悬于仲裁之上的“双刃剑”,既是对仲裁公正的最终保障,也可能成为程序拖延的利器。

本文将结合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年修订,2026年施行),解析这两大制度的关联与区别,为当事人提供清晰的权利指引。

 

一、核心关联:同为司法监督,目的殊途同归

撤销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我国法院对仲裁活动进行事后司法监督的两种主要方式。其共同目的在于纠正仲裁程序中可能出现的重大错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仲裁的公正性。无论通过哪种程序,一旦法院支持了申请,仲裁裁决便无法产生预期的法律强制力。

 

二、关键区别:功能定位与程序规则大不同

尽管目标相似,但二者在性质、程序和法律后果上存在本质区别。下表展示了二者的核心差异:

对比维度

撤销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本质属性

主动进攻:旨在从根本上消灭裁决的法律效力

被动防御:旨在抵抗针对特定个体的强制执行(法律审查实质也会对作为执行依据的仲裁裁决本身合法性进行全面的司法审查)

申请主体

仲裁当事人(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均可)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或权益受损的案外人

申请期限

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新法缩短,原为6个月)

执行程序开始后,执行终结前

管辖法院

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法定事由

侧重于程序性瑕疵、证据违法及公共利益(如无仲裁协议、程序违法等);撤销涉外仲裁裁决,聚焦程序问题与公共利益

被执行人申请:与撤销事由高度统一,同样聚焦程序问题、证据违法与公共利益;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聚焦程序问题与公共利益;案外人申请的核心是仲裁结果(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

审查期间执行状态

受理后应当中止执行

被执行人、案外人提供担保则应当中止

后续救济

当事人可重新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当事人可重新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要点解析:

功能互补与本质区别:撤销程序好比“釜底抽薪”,直接否定裁决本身;不予执行程序则如“断水截流”,仅阻断执行,但裁决在法律上依然存在。不予执行程序并不宣告裁决无效,但永久剥夺了其执行力,使其成为一纸空文,陷入“植物人状态”。法律为解决此种僵局,特意规定此时当事人可重新仲裁或起诉,这并非对既判力的否定,而是为打破权利救济困局开辟的法定出路。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对于保护案外人权益至关重要,因为案外人无法申请撤销与其无关的裁决,却可以在自身财产被误执行时申请不予执行。

禁止双重救济:为防止被执行人滥用程序权利拖延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当事人必须审慎选择救济路径,同一理由不能反复使用。

 

三、实务焦点:诉讼时效中断与后续权益保障

一个常见的担忧是,启动这些程序是否会影响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

(一)如何有效中断时效

审查期间本身不中断诉讼时效: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的行为本身,不直接导致基础实体权利诉讼时效的中断。该申请期限在法律上被视为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

当事人必须通过其他行为来主动维护权利:

1.申请强制执行:作为权利人,在裁决生效后,应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直接主张权利:在任何期间,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发送书面函件、邮件等主张权利,并保留证据,可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

(二)后续权益保障路径

无论裁决被撤销还是不予执行,均不意味着纠纷无法解决。根据最新修订的《仲裁法》第十条第二款,原申请人(通常是胜诉方)享有两条路径:

1.与对方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实践中较难,因需双方合意)。

2.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为最常用、最可靠的保障途径)。

因此,若仲裁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相关当事人应立即行动,在诉讼时效内向法院起诉,避免权利“过期”。

 

结语

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复杂的法律程序,蕴含着精妙的制度平衡。当事人既不能因畏惧其复杂而放弃正当的救济权利,也不应盲目利用其规则进行恶意拖延。准确理解二者的关联与区别,把握最新立法动态,并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制定最有利的诉讼策略,方能在仲裁与司法的交织网络中,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简介

胡嘉雯

·广东天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

胡嘉雯律师,广东天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国际贸易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广东省法学会律师学研究会理事、广东省法学会网络与电子商务法学研究会理事、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省数据资产登记合规委员会评审专家、广州市律师协会数据与数字经济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州市律师协会党建工作委员会委员、广州国际商贸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广州数据交易所数据合规辅导师,广东省涉外律师人才研修班、广东省法学会涉外法治人才培训班、广州市青年律师领军人才研修班结业。参编法律出版社书籍《法律双声道: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的差异与融合》。

 

编辑:陈梦灵

核稿:陈霭盈

审定:邓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