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将结合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年修订,2026年施行),解析这两大制度的关联与区别,为当事人提供清晰的权利指引。
尽管目标相似,但二者在性质、程序和法律后果上存在本质区别。下表展示了二者的核心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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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互补与本质区别:撤销程序好比“釜底抽薪”,直接否定裁决本身;不予执行程序则如“断水截流”,仅阻断执行,但裁决在法律上依然存在。不予执行程序并不宣告裁决无效,但永久剥夺了其执行力,使其成为一纸空文,陷入“植物人状态”。法律为解决此种僵局,特意规定此时当事人可重新仲裁或起诉,这并非对既判力的否定,而是为打破权利救济困局开辟的法定出路。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对于保护案外人权益至关重要,因为案外人无法申请撤销与其无关的裁决,却可以在自身财产被误执行时申请不予执行。
禁止双重救济:为防止被执行人滥用程序权利拖延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当事人必须审慎选择救济路径,同一理由不能反复使用。
(一)如何有效中断时效
审查期间本身不中断诉讼时效: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的行为本身,不直接导致基础实体权利诉讼时效的中断。该申请期限在法律上被视为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
当事人必须通过其他行为来主动维护权利:
1.申请强制执行:作为权利人,在裁决生效后,应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直接主张权利:在任何期间,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发送书面函件、邮件等主张权利,并保留证据,可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
(二)后续权益保障路径
无论裁决被撤销还是不予执行,均不意味着纠纷无法解决。根据最新修订的《仲裁法》第十条第二款,原申请人(通常是胜诉方)享有两条路径:
1.与对方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实践中较难,因需双方合意)。
2.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为最常用、最可靠的保障途径)。
因此,若仲裁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相关当事人应立即行动,在诉讼时效内向法院起诉,避免权利“过期”。
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复杂的法律程序,蕴含着精妙的制度平衡。当事人既不能因畏惧其复杂而放弃正当的救济权利,也不应盲目利用其规则进行恶意拖延。准确理解二者的关联与区别,把握最新立法动态,并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制定最有利的诉讼策略,方能在仲裁与司法的交织网络中,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简介


编辑:陈梦灵
核稿:陈霭盈
审定:邓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