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1.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空机重量小于0.25千克,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50米,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40千米/小时,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技术要求,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2.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空机重量不超过4千克且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7千克,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100千米/小时,具备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3.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空机重量不超过15千克且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25千克,具备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4.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150千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5.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最大起飞重量超过150千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我国对不同性能指标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对应的管理要求有所差异。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应当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根据备案不同要求,可以区分为:1.一般要求:在投放市场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2.特殊规定:(1)用于测试飞行以及组装、拼装的,在首次飞行前备案;(2)因维修、维护等原因变更唯一产品识别码的,在重新飞行前备案。
微型、轻型、小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在机体标注产品类型以及唯一产品识别。
自备动力系统的飞行玩具不需要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
审查条件:1.有实施安全运营所需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符合规定的操控人员;2.有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及有关设施、设备;3.有实施安全运营所需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持续具备按照制度和规程实施安全运营的能力;4.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单位,还应当为营利法人。
无需申请的例外情形:1.使用微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飞行活动;2.从事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限150kg以下,农林牧渔上方的适飞区域)。
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无需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执照的情形:1.使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的特定无线电频率;2.且,有关无线电发射设备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应当取得执照
无需申请情形:1.微型、轻型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熟练掌握有关机型操作方法,了解风险警示信息和有关管理制度的;2.从事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的人员,应当培训和考核,取得操作证书。
特殊规定:1.特殊人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操控微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并由符合条件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场指导。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操控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并由符合条件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场指导。2.特殊空域:管制区域内飞行的操控人员条件:(1)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经培训合格。
结语
律师简介

胡嘉雯律师从事律师工作超过10年,长期为政府部门、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客户群体提供法律服务,擅长专业领域包括:数据与数字经济领域(如:数据资产入表、数据交易、数据跨境流动、人工智能数据问题、低空经济领域数据处理、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等)、涉外法律服务领域(如:国际贸易、境外投资等)、行政法领域(如行政执法和相关争议解决、政府法律顾问、政府采购等)、企业法律顾问。

编辑:陈梦灵
核稿:陈霭盈
审定:邓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