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商研究丨低空经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操控员基本管理要求

引言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操控员的飞行管理受相关规定约束,不同性能指标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相关管理要求也不尽相同。本文结合最新规定,梳理从航空器到人员管理的基本管理要求,为行业参与者提供清晰的合规指引。

 

一、无人驾驶航空器分类

根据不同性能指标,无人驾驶航空器可以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

1.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空机重量小于0.25千克,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50米,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40千米/小时,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技术要求,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2.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空机重量不超过4千克且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7千克,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100千米/小时,具备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3.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空机重量不超过15千克且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25千克,具备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4.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150千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5.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最大起飞重量超过150千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我国对不同性能指标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对应的管理要求有所差异。

 

二、取得适航许可

从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是指无人驾驶航空器以及与其有关的遥控台(站)、任务载荷和控制链路等组成的系统]的设计、生产、进口、飞行和维修活动应当取得适航许可;对已经取得适航许可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进行重大设计更改并拟将其用于飞行活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适航许可。从事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进口、飞行、维修以及组装、拼装活动,无需取得适航许可。

 

三、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唯一产品识别码,是符合特定编码规则,用于唯一标识民用无人机整机产品身份的代码。唯一产品识别码应当包含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名称代码、产品型号代码和序列号。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应当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根据备案不同要求,可以区分为:1.一般要求:在投放市场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2.特殊规定:(1)用于测试飞行以及组装、拼装的,在首次飞行前备案;(2)因维修、维护等原因变更唯一产品识别码的,在重新飞行前备案。

微型、轻型、小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在机体标注产品类型以及唯一产品识别。

自备动力系统的飞行玩具不需要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

 

四、申请运营合格证

使用除微型以外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应当申请运营合格证。

审查条件:1.有实施安全运营所需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符合规定的操控人员;2.有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及有关设施、设备;3.有实施安全运营所需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持续具备按照制度和规程实施安全运营的能力;4.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单位,还应当为营利法人。

无需申请的例外情形:1.使用微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飞行活动;2.从事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限150kg以下,农林牧渔上方的适飞区域)。

 

五、投保责任保险

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或使用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非经营性飞行活动,应当投保责任保险。

 

六、遵守无线电管理规定

生产、维修、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应当遵守无线电管理规定。

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无需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执照的情形:1.使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的特定无线电频率;2.且,有关无线电发射设备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七、电信设备进网许可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装载的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设备应当依法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

 

八、加强数据管理和安全防护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应当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过程的数据管理和安全防护。发现存在网络或者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履行通知和报告义务。

 

九、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

应当取得执照

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应当申请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申请条件:1.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接受安全操控培训,并经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考核合格;3.无可能影响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行为的疾病病史,无吸毒行为记录;4.近5年内无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扰乱公共秩序的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

无需申请情形:1.微型、轻型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熟练掌握有关机型操作方法,了解风险警示信息和有关管理制度的;2.从事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的人员,应当培训和考核,取得操作证书。

特殊规定:1.特殊人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操控微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并由符合条件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场指导。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操控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并由符合条件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场指导。2.特殊空域:管制区域内飞行的操控人员条件:(1)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经培训合格。

 

结语

低空经济的蓬勃发展为无人驾驶航空器应用开辟了广阔前景,但安全与合规始终是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通过适航许可、唯一识别码、运营资质、责任保险等对于航空器和操控员的系统性管理要求,有利于形成全链条的监管体系。未来,随着政策细化与技术进步的双轮驱动,低空经济将释放更大潜能。

 

律师简介

胡嘉雯

·广东天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数据合规中心主任

胡嘉雯律师,广州市律师协会数据与数字经济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国际贸易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广东省法学会律师学研究会理事、广州市律师协会党建工作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广东省数据资产登记合规委员会评审专家,广东省涉外律师人才研修班结业、广州市青年律师领军人才研修班结业,参编法律出版社书籍《法律双声道: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的差异与融合》。

胡嘉雯律师从事律师工作超过10年,长期为政府部门、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客户群体提供法律服务,擅长专业领域包括:数据与数字经济领域(如:数据资产入表、数据交易、数据跨境流动、人工智能数据问题、低空经济领域数据处理、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等)、涉外法律服务领域(如:国际贸易、境外投资等)、行政法领域(如行政执法和相关争议解决、政府法律顾问、政府采购等)、企业法律顾问。

供稿:胡嘉雯

编辑:陈梦灵

核稿:陈霭盈

审定:邓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