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中的财产权益:法律为女性撑起“经济保护伞”
婚前个人财产,如房产、存款、继承所得(《民法典》第1063条)1,不因婚姻关系转化为共同财产。结婚购房、购车、装修等出资需考虑合理分配。
2. 婚内共同财产平等分割权
工资、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062条)2。即便女性担任全职家庭主妇,仍有权主张婚内财产的一半。若一方隐匿、转移财产,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并主张少分或不分给对方(《民法典》第1092条)3。
3. 家务劳动补偿
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主张家务劳动补偿(《民法典》第1088条)4。
二、人身权益保护:拒绝暴力,捍卫人格尊严
遭遇家暴时应立即报警,并要求出具《告诫书》(《反家庭暴力法》第16条)5;同时保留伤情照片、就医记录等证据。
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6,禁止施暴者接近或骚扰。
2. 生育自主权
女性有权决定是否生育(《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7,男方不得以未生育子女为由要求赔偿或限制离婚。
3. 婚姻自由权
禁止任何干涉离婚自由的行为。若因一方出轨、家暴等导致离婚,另一方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1091条)8。
三、离婚时的特殊保护:法律为弱势女性“兜底”
2周岁以下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8周岁以上子女的意愿应被尊重(《民法典》第1084条)9。
2. 经济困难可请求帮助
离婚时若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给予适当帮助(《民法典》第1090条)10。
3. 无过错方多分财产
若一方存在重婚、家暴、与他人同居等重大过错,另一方在离婚时可主张多分财产(《民法典》第1087条)11。
四、维权路径指引:法律武器如何用?
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监控录像等,必要时申请律师调查令调取对方银行流水、房产信息。
2. 善用法律援助
经济困难女性可向当地妇联、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免费法律咨询或代理服务。
3. 警惕“离婚冷静期”误区
冷静期仅适用于协议离婚,若遭遇家暴、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可直接起诉离婚,不受30天限制。
结语
妇女节不仅是鲜花与赞美的时刻,更是反思与行动的契机。如您面临婚姻家事困扰,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让法律为您的权益保驾护航。
愿您心中有光,脚下有路,活出生命的辽阔。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5《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6《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7《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 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8《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9《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10《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11《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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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
编辑:陈梦灵
核稿:陈霭盈
审定:邓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