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商研究丨民事检察监督:法院再审此路不通?检察利剑出鞘!

引言

上一篇文章我们谈到,对生效民事判决不服,第一道救济途径是向法院申请再审。但如果法院驳回了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作裁定,是不是就山穷水尽了?绝非如此!我国法律制度还设计了强大的利剑——人民检察院。司法实践中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案件并不多见,当然有检察监督程序启动标准高的原因,但很多当事人甚至根本都不知道有这个救济途径也是原因之一。今天,笔者为您打开权利救济的“第二重门”:民事检察监督。

 

一、什么是民事检察监督?

民事检察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执行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包括生效裁判结果监督、审判程序违法监督及执行活动监督三种类型。本文主要以第一种类型展开分析,即当当事人认为生效裁判确有错误,但通过法院再审途径无法解决时,可以申请检察院介入审查。

核心区别:

再审是向法院系统内部申诉,而检察监督是请求法院外部的专门监督机关来审查法院的审判活动。

 

二、民事检察监督如何启动?

本文以依当事人申请启动检察监督程序展开分析,路径如下:

1.认为生效裁判错误 –> 先向法院申请再审 –> (法院驳回/逾期未裁/再审裁判仍有误)

2.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 检察院审查(调查核实、听取意见)

3.检察院决定:

-> 3.1 认为无误: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查(一年内申请)

-> 3.2 发现确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

4.法院收到抗诉后:应当裁定再审!(检察建议则由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再审)

 

三、申请民事检察监督四大核心问题

1. 谁可以申请?

直接利害关系人:包括原审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及被判决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特殊主体延伸:当事人死亡或终止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申请。

2.什么时候可以申请?(顺序不能错!)

前置程序穷尽,即当事人必须先走完法院的再审程序,才能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具体包括:

  •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 人民法院超过三个月未作出再审裁定的;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 例外情形: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当事人可直接申请监督。

律师提示:“法院纠错在先,检察监督在后”是基本原则。如果跳过再审直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院将不予受理。因此,顺序是:一审 -> 二审(上诉)-> 再审 -> 检察监督

3.向哪个检察院申请?(找对“娘家”)

同级申请原则: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

提级管辖:检察院不依法受理监督申请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上一级检察院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受理。

举例:生效裁判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交监督申请,其不依法受理的,可以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4. 时效有什么要求?

时效: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时效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这个期间比再审的六个月要长,给了当事人更充分的准备时间。

4.监督申请事由有哪些?

申请监督的事由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的13项再审事由,笔者上一篇文章已详细分析,详见《民事再审:生效判决不公?你还有“翻盘”的机会!》此处不再赘述。

 

四、检察院审查后的处理结果有哪些?

提交申请只是第一步,了解检察院可能作出的决定同样重要。主要有以下三种处理结果:

当事人申请 –> 检察院审查:

–> 认为确有错误,且适合由上级抗诉 –> 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 认为确有错误,但适合由本院监督 –> 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 认为不存在法定监督情形 –> 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1. 提出检察建议

是什么:这是同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发出的一种监督方式,建议法院启动再审或纠正错误。

特点:相对灵活,适用于一些程序性瑕疵或错误比较明确,但可能尚未达到必须抗诉程度的案件。

后续: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必须进行审查并予以回复,但不一定必须启动再审。如果法院采纳建议,则会裁定再审。

2. 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

是什么:当受理申请的检察院(如广州市检察院)认为案件确有错误、影响重大,但由上一级检察院(如广东省检察院)来抗诉更为适宜时,会提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抗诉。

特点:这是内部程序,体现了检察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对于疑难复杂或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这是一条重要的通道。

3. 提出抗诉(由上级检察院作出)

是什么:这是效力最强的监督方式。由上级检察院直接向同级法院提出。

特点与后续:一旦检察院提出抗诉,法院必须裁定再审,没有裁量余地。这可以理解为检察院为您的案件“强力背书”,是当事人能够通过检察监督程序获得的最有利的初步结果。

4. 不支持监督申请

是什么: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案件的判决、裁定不存在法定监督情形,或者申请人的理由不成立。

后果:这意味着检察监督程序到此终结。对于当事人而言,通过公权力救济的常规法律途径基本已经穷尽。

律师提示:收到《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并非意味着绝对没有希望,当事人还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议一次,但难度更大。因此,在申请监督阶段就提供充分、专业的法律论证至关重要,这直接关系到检察官会作出哪一种决定。

 

五、检察院提出抗诉有什么效果?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程序实质上是当事人在民事案件中的最后一道救济途径。对于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如果没有特殊的情形,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据,2024年1-6月,在民事检察方面,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结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3.7万件,提出监督意见6500余件,其中提出抗诉1800余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4600余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工作报告显示:2023年全年,全国各级检察院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裁判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1.4万件,法院已审结8537件,其中改判、发回重审、调解及和解撤诉7549件,改变率88.4%

根据上述数据可以发现:全国各级检察院明显在加强民事检察监督工作,而且只要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则改判的概率就会非常高。

 

六、为什么需要律师?(说服检察官是关键)

民事检察监督作为最后一道救济防线,申请监督门槛高、专业性强更甚于再审,尤为需要专业律师的介入,进行专业的代理,通过扎实的书面申请材料和有技巧的沟通去争取。

程序把关:确保您的申请符合“先再审后检察”的前置条件,避免因程序不符被直接拒之门外。

文书升华:《监督申请书》需要极高的写作技巧,必须直击法律要点,逻辑严密,像一篇优秀的法律论文,才能说服专业的检察官。

时效把控:确保您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检察院提交符合格式要求的全套法律文书。

沟通协调:在检察院审查期间,代表您与检察官进行有效、专业的沟通,阐述案件的核心争议点,打动检察官。

成功案例分享:

1. 笔者代理的一个土地纠纷检察监督案件,代理的是申请人,案件标的高达5亿,一审胜诉,二审改判败诉,再审被驳回再审申请,最终通过不懈努力,在民事检察监督阶段获得广东省检察院提抗的成果,目前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中。

2. 笔者代理的一个财产纠纷检察监督案件,代理的是被申请人,案件标的高达近10亿,在二审结果、再审结果均不利我方的情况下,以及民事检察监督程序作了延期三个月处理的不利情形下,委托笔者团队介入,通过不断与检察官沟通,交换法律意见,扎实的法律论证等工作,最终取得了广东省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

 

结语

民事检察监督是当事人权利救济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它体现了司法权之间的制约与平衡。当法院内部的救济途径似乎走到尽头时,不要忘记,还有人民检察院这把“利剑”可以为您发声。

下期最终篇,我们将探讨一个更特殊的领域:《行政检察监督:“民告官”案件的特别保障与双重监督》,敬请关注。

 

律师简介

颜勇

·广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广东天商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创始合伙人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博士研究生,现任广东省侨联常委、广东省青年企业家协会监事长、广东国际商会(广东省贸促会)副会长,广州市法治督察专员,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亚太国际仲裁院仲裁员,一邦国际网上仲调中心仲裁员、调解员,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2023年获评广州市律师行业“30年30人30所”服务为民榜样,2024年获评“广州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形象大使”。

陈玉婷

·广东天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争议解决部部长

陈玉婷律师专注于处理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公司治理、股权诉讼及股东利益保护、企业合规、为侨法律服务、政府与公司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有丰富的实务经验,能够针对个案灵活、全面地设计法律服务架构,综合运用诉讼、仲裁、调解、谈判等多种方式为客户提供一体化解决方案,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曾代理多起重大公司相关纠纷案件,并取得良好代理效果,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为广东省归国华侨联合会、江门市人民政府及多家大型国企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编辑:陈梦灵

核稿:陈霭盈

审定:邓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