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方面。除法律要求必须复议前置的部分行政行为外,当事人在知晓侵害其权益的行政行为后既可以在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然,考虑到行政机关未将行政行为告知当事人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也特别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诉讼时效为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不超过二十年,其他类型的案件诉讼时效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不超过五年。行政相对人提起一审行政诉讼后,如适用简易程序,则一般在正式立案之后四十五日内审结,如适用普通程序,则一般在正式立案之后六个月内审结。同时,《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告即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仅在行政赔偿补偿纠纷案件中,原告即行政相对人才须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申诉专员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命,依据《申诉专员条例》开展活动,可以在当事人向申诉专员对行政行为提出申诉时进行调查作出结论,如认为行政行为存在合法合理性问题,则可以提出相应建议。同样根据《申诉专员条例》的限制,申诉专员只能对特定机构的行政行为进行调查,如香港警队、香港辅助警察队、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环境保护署、机场管理局、路政署、运输署、社会福利署、民政事务总署、公司注册处、入境事务处、九广铁路公司等等。
行政上诉委员会是指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命,包括主席。副主席、委员等成员组成,依据《行政上诉委员会条例》开展活动,对因为当事人不服某些行政决定而提出的上诉,进行聆讯并作出裁决的组织机构。与申诉专员不同的是,行政上诉委员会对于当事人的上诉一般必须进行公开聆讯,但同样的,其所管辖范围也是由《行政上诉委员会条例》所限定,比如运输署根据《汽车(首次登记税)条例》作出的行政行为,排水事务监督根据《污水处理服务条例》作出的行政行为,个人资料私隐专员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部分条款作出的行为。
司法复核方式与大陆地区的行政诉讼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都是由法院系统以法官审理的方式对行政行为作出合法性评价的裁判。但更多的是不同之处:如司法复核一般由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进行处理,而大陆地区基层法院就可以对行政诉讼进行审理;如当事人在正式提交司法复核申请前需要首先取得法院许可,即获得许可后方可正式启动司法复核程序,而香港法院在审查是否颁布许可时对案件会进行实体审查以判断当事人是否存在胜诉可能,如不存在则不会颁发司法复核的许可,当事人就无法正式启动司法复核程序;如司法复核范围存在限制,如申诉专员和行政上诉委员会途径类似,香港法院只将一定范围的行政行为纳入到司法复核范围内,近些年来最多的是当事人对居留权许可申请答复决定的司法复核。在土地、环境、规划、建设等领域也存在少数案例。
在法院系统审理行政诉讼方面,澳门地区存在行政法院、中级法院、终审法院三级法院系统对行政行为案件进行审理,受《行政诉讼法典》规制。首先,在行政诉讼中,两方当事人一般均需要聘请律师或法律专业人士代理,而被告行政机关因某些行政行为被诉时,由检察院担当代理人。其次,在澳门行政诉讼中,针对行政机关被诉行政行为的起诉一般称之为“司法上诉”,而司法上诉一般则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即行政行为是否存在越权、无权处理、形式上存在瑕疵、行为违法(包括超出自由裁量权或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权力偏差等违法点以及行政行为是否存在自始无效的情形。再次,诉讼时效方面,在行使撤销行政行为权利时,澳门当地人士应在30日内提出司法上诉,非澳门当地人士可在60日内提出司法上诉,而不论是否居住在澳门,因行政行为本身无效或不存在时,没有时效限制。最后,与大陆行政诉讼不同的是,举证责任并非全部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原告当事人也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二、先后为广州市某水务部门、某交通运输部门、某司法部门、某街道等不同层级机关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积累丰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决策咨询方面的经验。
三、办理多个涉外案件,具有一定的涉外案件处理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