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涵盖以下两种类型:1、一般个人信息;2、敏感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是指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的组织(例如:游戏公司、旅游公司等)、个人。
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浅析
对于一般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可在合法、正当、最小限度范围内,在以下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处理:(一)取得个人的同意;(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六)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敏感个人信息,我国致力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为此,《个人信息保护法》专设法律条款,升格保护以下两种类型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为敏感个人信息:(一)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全部个人信息;(二)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的敏感个人信息,该等信息一旦泄露或非法使用,容易导致其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具体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对于前述未成年人敏感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按以下规则进行处理:(一)符合前述一般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二)取得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三)取得未成年人的单独同意。
二、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浅析
肖某某、邓某某侵犯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履职典型案例):肖某某与邓某某非法买卖未成年人个人信息95万余条,被害未成年人分布在全国多地。检察机关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其二人提起公诉,法院判令其二人共同支付损害赔偿款30万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刊发赔礼道歉声明。
该案例的典型意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具有成本低、获益高等特点,鉴于本案被侵权人人数众多、分布全国多地,难以组织维权,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等职能手段,有效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未成年人非法使用他人个人信息典型案例浅析
孙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履职典型案例):未成年人孙某某利用成年同学詹某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并将银行卡出租给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支付结算,经查,其中9.8万元系涉诈骗资金。鉴于孙某某系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对孙某某开展为期10个月的考验期,期满后,依法对孙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该案例的典型意义:一些信息网络犯罪团伙利用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法律意识淡薄等特点,使未成年人成为“工具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系列典型案例,非法使用个人信息通常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诈骗、盗窃、传播淫秽物品等其他犯罪紧密相连。有鉴于此,要坚持诉源治理,深入校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避免未成年人因无知和大意而被卷入犯罪。
·广东天商律师事务所数据合规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
张夏律师专注于解决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案件、刑事案件,并提供高质量合规法律建议。特别是对梳理各方利益点、争议焦点及顾虑,并提出新的且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案具有成熟的处理经验。
李建燊律师专注于研究与处理民商事诉讼案件、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执行回款案件以及常年法律顾问事宜。擅长利用敏捷的法律思维,运用诉讼、仲裁等多种方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通过非诉讼方式快速达成调解,为当事人解决争议纠纷,具备丰富的实务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