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地法院强制执行案件数量激增,基于各种复杂因素,法院在强制执行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案件选择性执行、消极执行或者存在其他不作为。面对此种情况,当事人可如何应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根据上述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据笔者的实践经验,目前广东诉讼服务网以及广州法院的网上立案系统暂无关于前述申请提级执行的立案选项。以广州中院为例,当事人需线下前往广州中院提出申请,立案庭工作人员一般指引当事人先通过信访或催办等方式表达诉求,前述处理无果后再审查考虑是否接受当事人提出的提级执行申请。
对于申请所需资料,建议当事人提交申请书充分论述本案执行情况,以及适当提交证据证明符合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法定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第四条规定,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三)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的;(四)其他执行违法、错误情形。
据此,申请执行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若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进行监督。
据笔者在广州地区办案的实践经验,人民检察院具有专门的工作人员以及相应渠道接受有关执行案件的监督申请。当事人需提供监督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所提诉求的合理、合法性,检察院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各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应当设立执行信访专门机构;执行信访案件的接待处理、交办督办以及信访终结的复查、报请、决定及备案等各项工作,由各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根据上述意见,申请执行人可通过执行申诉信访渠道合理表达诉求,请求督促执行或者纠正执行错误的案件。
同时,当事人亦可留意各级法院是否设有“执行局长接待日”、“执行法官接待日”等特定反映渠道,专设的渠道对推进案件进度效果更为明显。
执行行为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能够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人民法院既可能有积极的作为行为,也可能有消极的不作为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曾在案件中认为【(2017)最高法执复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该法条规定的“执行行为”并未限定为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的积极作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23年2月1日实施)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人认为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执行措施而未采取、向执行法院请求采取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处理,一般不立执行异议案件。
对消极执行情形能否提出执行异议在司法实践中曾存在不少争议,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反映执行法院有消极执行、执行不力的情况,一般不立执行异议案件。
面对执行案件中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正确使用法律赋予的渠道合理表达诉求,有利于推进案件顺利执行,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
谭剑利
谭剑利律师在民事强制执行领域有深入研究,代理过多起疑难复杂执行案件,熟悉人民法院处理执行案件的实务流程。善于从多角度剖析执行案件,将丰富的诉讼处理经验及思维体系融于强制执行工作中,以“组合拳”的方式实现执行回款。对申请恢复执行、寻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等事项有丰富的实操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