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处理实务案件中发现,教职工作为知识理论水平比较高的群体,更倾向于关注岗位职责与课程内容,规章制度与教务管理,假期工作安排,教龄、工龄及社保计算,补贴、住宿及福利待遇,先进评选及职称评定,工会工作等事项。有鉴于此,一方面,我们通过起草制定并不断完善学校规章制度、教务管理等方式,从制度上、根源上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及申诉途径;另一方面,我们通过反复向教职工释明法律规定等方式,和谐处理双方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双方争议,尽力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学校(尤其是民办学校)有其特殊的用工形式,限于篇幅,我们在此仅简述退休返聘、外国专家两种形式。
一、关于返聘退休教职工的法律风险管理浅析
劳动关系涉及到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经济补偿、工伤赔偿及医疗期认定等问题,劳务关系则不涉及前述问题。我们在处理实务案件中发现,部分民办学校续签劳动合同或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时,忽略了教职工退休日期早于所谓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日期这一基本细节,导致劳动者退休后,双方是否仍然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争议。
有鉴于此,我们建议民办学校务必要把教职工年龄作为签订劳动合同前的必要审查事项,并根据年龄情况,分别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建议《劳动合同》增加关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起,劳动合同立即自行终止”等相应条款,以避免产生歧义;建议学校为劳务人员购买团体商业保险,以作为工伤保险的替代手段。
二、关于聘请外国专家教职工的法律风险管理浅析
另外,我们在处理实务案件中发现,大部分民办学校不注重签订送达条款。学校如果需要向任一名教职工作出警告、调岗、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必须向该名教职工送达该通知。学校如果需要向外国人送达通知,但双方未确认送达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需要经历外交途径送达、使领馆代为送达或公告送达等繁琐的送达程序,势必会影响学校对外国教职工的管理,同时亦会影响学校对本国教职工的管理。
有鉴于此,我们建议民办学校务必要及时办理与外国人就业相关的全部证照;建议《劳动合同》增加送达条款,确认教职工(尤其是外国专家)在学校所在地的常住地址、电话、微信号码等送达方式,以保障送达工作及时、有效开展,从而保障学校对外国教职工的管理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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