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面积差价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
一、相关规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二、裁判观点

关于补缴面积差价的诉讼时效起算点,通过对相关案例检索,部分裁判观点如下:

1、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存在面积差异时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的

(1)观点一:《房屋面积测量成果报告书》等材料仅作为办理产权登记的报批材料,相关数据仍需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核认定,房地产公司在取得产权登记证前不可能清楚知道案涉房屋的最终确定的面积。因此诉讼时效应从取得案涉房屋的《商品房屋产权权属证明书》之日开始计算。

(2)观点二:开发商负责向产权登记部门提交、办理权属资料,故《房屋面积实测成果报告书》作出后开发商在合理期限内应当对该报告的内容知悉,故诉讼时效期限应从该报告作出后的合理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存在面积差异时以房地产管理局实测面积为准的

(1)观点一:取得诉争房屋的房屋登记表时开发商应该知道案涉房屋存在面积误差问题,并应该积极主张权利。因此诉讼时效应从取得案涉房屋的房屋登记表之日开始计算。

(2)观点二:房屋面积最终需得到房屋管理部门的确认并登记在产权证上,诉讼时效应从取得案涉房屋的《商品房屋产权权属证明书》之日开始计算。

3、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已明确约定,如商品房交房时存在面积差异,将以有资质测绘单位的测绘依据为准,因此应从取得有资质测绘单位出具案涉房屋的《房屋面积测量成果报告书》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4、房地产公司与购房人未就补交房款的时间进行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诉讼时效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债务人在经债权人催要后,明确表示将不履行的,从其明确表示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综上,关于补缴面积差价的诉讼期限一般不以交付日为起算点,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约定确定诉讼时效起算点。

 

本文作者

陈绮婷

·广东天商律师事务所业务建设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争议解决事务部秘书长

陈绮婷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民商事诉讼案件、公司及政府法律顾问、涉外法律服务等,致力于企业合规等领域的研究,有丰富的理论知识,擅长解决互联网领域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挑战,助力企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