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一般采用如下方法分割共同财产:
(1)份额分割。针对权属明确、容易量化,且分割后不影响经营的财产,可根据份额进行分割。如,个体工商户的存款等现金资产,可直接根据应得比例进行分割。
(2)一方保留经营权,折价补偿另一方。个体工商户的价值不仅在于账面资产,更在于其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的持续经营能力。强行物理分割设备、店铺,很可能会导致“双输”局面。因此,针对不易分割的情况,可根据各方出资情况、经营贡献等因素考虑由一方取得个体工商户的全部经营权及资产,同时以现金或其他财产形式,向另一方支付其应得份额的折价款。需要注意的是,对个体工商户的价值评估,不应仅就现存的资金、货物及设备装修等资产进行价值评估,还应当将个体工商户的商誉、客户资源、未来的潜在发展收益能力等作为评估的依据。
(3)经营权转让第三方,分割转让对价资产。针对各方都不愿意取得经营权且希望在诉讼案件中直接处理的情况,若双方同意协商及条件允许,可以将个体工商户转让至第三方,并获得转让对价资产,从而对资产进行分割。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直接变更经营者。这意味着,在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中,双方约定经营权转让第三方,已具备法律操作空间。
(4)经营权竞价取得。针对双方均希望取得经营权的情况,若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可以采取竞拍的方法,确定经营权的归属,由价高者得。该分割办法,实质与离婚案件中的共有房产竞价取得类似,因此可以参照房产分割的程序及方法进行。
(5)明确所有权比例,维持共同经营。双方约定离婚后,继续共同经营店铺,并且通过协商方式确定各自双方职责、经营权限、收益及责任承担比例等,防止后期出现管理冲突。但实际上,由于双方婚姻关系破裂,一般很难再建立充分的信任基础,因此该种分割方式较为少见。
至于最终通过哪种方式进行财产分割,需要根据店铺的类型、经营模式、价值、各方对店铺的参与、依赖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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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在与伍某离婚后,向法院起诉,主张分割登记在伍某名下的一家工厂的资产。该商铺的登记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登记在伍某名下。在立案后,法院拟通过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评估该工厂的价值,但第三方机构在收到双方提交的评估资料后,以资料不足为由表示需要补充如下资料方可完成评估:1.开业至截止日的会计每月的会计报表、装订成册的会计凭证及附件、会计账簿、库存进销存明细表及附件、固定资产清单及附件;2.开业至截止日期间每月的银行对账单(含用于单位收支的个人银行账户);3.经营场地租赁协议、购销合同、其他相关经济合同。方可作出评估。如资料不足的,则无法评估。由于双方无法提供完整资料,后评估申请被撤回。最终法院仅就双方共同认可的设备的价值部分进行了部分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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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在离婚后,向法院起诉,主张分割登记在骆某名下的一家五金店商铺的婚内经营收益大约200万元。该商铺的登记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登记在骆某名下经营,李某未参与经营。李某为证明该店铺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务收益状况,向法院提交了该店铺的家庭账簿(该账簿未有骆某的签名)、骆某父母对经营收益的自认陈述等证据,但是骆某均不承认。法院认为,该家庭账簿没有骆某的签名,骆某父母的陈述不是骆某本人作出,因此不能作为证据采纳。鉴于李某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店铺的收益情况,因此对李某的主张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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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吴某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财产分割时并未涉及建设经营部。建材经营部于婚内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吴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材经营部对外享有债权5089615元并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并于离婚后执行到位3791879.65元,其中已发放1180578.65元。基于此,蒋某诉求:1.依法分割蒋某、吴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即建材经营部对外享有的债权本金人民币5089615元以及利息,应由蒋某享有50%;2.判令吴某向蒋某立即支付其已被发放的款项1180578.65元的50%。 法院认为:建材经营部系在蒋某、吴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成立,其经营收益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建材经营部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案涉债权系建材经营部对外产生的经营性债权,而对外经营是一个长期持续的过程,不仅有收入而且还有支出,存在债权亦可能存在债务;从经营角度而言,经营收益应当扣减原材料成本、工人工资、运输成本、税费等必要的生产经营成本方能确定,因此单纯的一笔经营债权不能认定系经营收益。本案中,蒋某、吴某及第三人均不对建材经营部进行清算、评估,蒋某亦不同意分割案涉债权的利润,故蒋某仅主张分割案涉债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李某与王某等买卖合同纠纷 李某与河东某五金工具厂自2022年至2025年期间一直存在买卖合同业务往来。2025年9月份,经双方结算,河东某五金工具厂共欠李某货款20万元,该五金工具厂经营者王某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后因河东某五金工具厂未及时支付货款,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河东某五金工具厂、经营者王某及其配偶杨某共同支付货款20万元及利息。经查,王某与杨某系夫妻关系,该五金工具厂登记信息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王某,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场所为王某和杨某住宅院内。 法院认为:李某提供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河东某五金工具厂欠付其货款20万元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被告河东某五金工具厂虽然登记为个人经营,但是工具厂设在王某和杨某夫妻二人住宅院内,且杨某日常负责接受查验货物,已无法区分系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应以王某和杨某家庭财产承担债务。因此,对于李某要求王某与杨某共同偿还货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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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务承担,根据前述案例,个体工商户负有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不以登记形式主义确定,而是根据该个体工商户的实质经营情况确定。即使登记为一方经营的,但是有证据证明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的,仍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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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同债务的问题,夫妻双方在处理共同财产外,需谨慎注意该经营实体对外是否负有债务。在无法简单判断是否属于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可委托专业律师通过登记性质、经营场所、经营参与程度、出资情况、利润去向等综合分析是否存在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可能,并就分析结果作出有利处理方案,切勿大意对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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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风险防范与维权建议
2.保持必要参与及知情权:即使不直接参与经营,也应定期了解店铺的基本经营状况、财务收支信息、主要银行账户、合同签订等情况,切勿完全置身事外。
3.区分财产界限:尽可能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账户与家庭生活账户、个人账户分开,避免财产混同。
2.系统性搜集证据:证据链应围绕“存在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具体价值”三个核心环节构建。重点搜集:(1) 权属证据:工商登记信息、合伙协议、出资证明;(2)价值证据:纳税记录、账簿、银行流水、审计报告、进货与销售关键合同;(3)经营证据:对方参与经营管理的微信聊天记录、邮件、会议或沟通录音(注意取证合法性);(4)转移财产证据:异常的资金转出记录、关联交易合同等。
3.灵活运用诉讼策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对于转移、隐藏财产的一方,可以主张在分割时对其少分或不分。在诉讼中,应清晰地向法庭揭示对方的不诚信行为。同时,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若存在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符的情况,应主张将相关知情人列为第三人或申请其出庭作证,以查明真实经营状况。
4.理性选择分割方案:结合自身意愿、经营能力、对方合作可能性等因素,对“份额分割”、“折价补偿”等方案综合分析,权衡利弊。若选择接受折价补偿,应推动进行专业的资产评估或者尽量争取被分割物的价值认定乐观;若希望继续经营,应积极证明自身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条件。
离婚案件中个体工商户财产的分割,是一场法律、商业与人性的复合考验,要求当事人在情感伤痛中保持权利理性。随着《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深入实施,相关规则日益明晰,日益增多的类案也提供了可用参考。但核心难题的解决最终仍依赖于充分的证据、专业的法律协助以及着眼于未来的理性抉择。希望各位都能够在感性和理性的交织中,找到最适合自己的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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