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案件破局之道
引言

强制执行程序作为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直接影响到当事人胜诉权的最终实现。在执行案件中,代理律师的主动性尤其重要。相对于诉讼阶段,代理律师在推进执行案件的进展中发挥着更主导的作用,代理方案以及措施的选择,将最终影响到案件能否实现执行回款。面对执行案件中经常出现的“终本”僵局,本文通过分享个人办理民事强制执行案件而总结的具体实务经验,浅谈代理执行案件的一些技巧以及破解僵局的方法。

一、向人民法院申请开具律师调查令

由于人民法院查控系统的局限性,目前法院可采取的财产调查形式有限,执行案件经办法官无法获悉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情况,如登记在自然人配偶名下的夫妻共有房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

对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明确了代理律师在执行阶段可调查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有关的证据。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以律师调查令作为补充,将更全面、深度地收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二、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司法拘留

执行程序中的拘留,是指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等规定,对妨害执行情节严重的人员,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迫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巨大压力,此时被执行人会积极筹款清偿债务。

实践中,被执行人往往存在抗拒执行、未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等行为,此时可根据个案情况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司法拘留。

三、申请参与分配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如掌握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可通过京东、淘宝、北京产权交易所等网络拍卖平台核实该财产是否已进入网络拍卖程序。如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已经进入网络拍卖程序,申请执行人应当尽快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四、通过法定程序扩大可执行的主体

面对目前的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可尝试通过法定程序扩大可执行的主体,增加实现债权的机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了变更、追加当事人的法定情形,可分析个案中是否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从而追加公司股东、继承人等主体作为被执行人。

五、另案提起与执行有关的衍生诉讼

在实践中,被执行人可能存在恶意转让财产或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等情况,结合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形,可尝试另案提起撤销权诉讼、代位权诉讼、析产诉讼、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等与执行有关的衍生诉讼,扩大可供执行的财产范围。

结语

面对实践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局面,往往需要代理律师对个案进行抽丝剥茧,发挥能动性最大程度挖掘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且需要从多维度推进执行案件,多项措施配合使用,方能最终兑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

谭剑利

·广东天商律师事务所执行与破产中心主任

谭剑利律师在民事强制执行领域有深入研究,代理过多起疑难复杂执行案件,熟悉人民法院处理执行案件的实务流程。善于从多角度剖析执行案件,将丰富的诉讼处理经验及思维体系融于强制执行工作中,以“组合拳”的方式实现执行回款。对申请恢复执行、寻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等事项有丰富的实操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