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而,在新机制的运行下,国企有必要转变思路,不囿于内部企业的协作,也要积极寻求与民企合作的机会。具体而言,国企应认真研读项目实施机构(即地方政府或其代表机构)编制的特许经营方案,精准识别PPP项目类型,厘清项目参与条件,从而有针对性地选择合作对象,比如体育项目属于《项目清单》规定的“应由民营企业独资或控股的项目”,国有建工企业虽然在建设方面有技术经验优势,但限于《项目清单》的制约不能单独实施体育项目,且未必善于文体宣传,此时可以考虑与专门从事传播领域的民企构成联合体投标。因此,选择资信良好、起到补短作用的民企构成联合体为国企参与PPP项目的有效路径,既能拓宽投标的项目种类,又能在一定程度上分担风险。当然,PPP项目生命周期长、投资金额大的特点也要求国企必须审慎决策,不能随意决定合作方,故国企有必要对合作方进行深度的尽职调查。即使决定了合作方,也仍然需要通过备忘录、预约合同、合作协议、特许经营协议等一系列法律文件确定各方的权责利,合理搭建SPV的股权架构,控制长期项目带来的较高风险,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由此可知,新机制下的PPP将更多的资金风险置于特许经营者,而国企肩负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义务,在PPP项目普遍难以准确预测收益的现实情况下,国企参与PPP项目需要在控制成本上更下功夫,重点把控工程建设的成本,因为一旦工程建设成本失控,对使用者付费项目而言,包含政府投资在内的初始资金很可能挥霍一空;对于政府付费项目而言,建设阶段本就没有补贴,建设成本失控更容易使项目陷入停滞。所以,国企应考虑选择更加容易控制成本的施工方式,如采用EPC(Engineering,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ion)的一体化建设模式,设置固定价格,明确施工责任,在施工联合体其他成员出现违约情形时及时追责止损;细化施工节点,加强质量监控和工期控制,避免遭受项目实施机构或SPV的索赔而徒增成本;对于分包单位、建材供应商等下游企业,合理慎重设置付款节点、工期索赔、价格调差、违约责任等合同条款,监督对方的履约情况,必要时迅速启动反索赔和追偿程序,防止项目损失扩大。
据前所述,《指导意见》虽然限制地方政府扩大资金支持途径,但也指明了政策支持的几个方向,只是目前尚未出台具体的政策文件予以明确,尤其是金融机构不会轻易在无具体政策的情况下为规模庞大的PPP项目提供融资支持,这也是金融机构防控金融风险的职责要求。此外,《指导意见》确认不再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多处内容与《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南》)、国家发改委规章《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办法》”)的规定存在不一致,如《指导意见》仅规定项目准备阶段应做好特许经营方案的审核和特许经营模式可行性论证,不再提及《操作指南》和《特许经营办法》规定的物有所值(评估)和财政承受能力验证;《指导意见》确定特许经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40年,与《特许经营办法》确定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相悖;等等。这些变动与PPP项目实施息息相关,时刻关注新规、新政的颁布有利于国企第一时间知悉PPP的发展动向。
PPP项目周期较长,投资规模较大,实施难度较高,政策变动频繁,法律关系复杂,易于产生纠纷,且新PPP机制使投资风险更倾斜于特许经营者,因此有意参与PPP项目的国有企业有必要做好事前深度剖析、事中规范运营、事后合规移交的全生命周期工作,内部组织专业团队监控项目实施,外部聘请专业机构提供顾问服务,最大程度降低PPP项目运营产生的各类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