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同意离婚,并要求分割男方持有的A公司60%股权对应的折价款,同时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股权进行评估。法院接受女方申请后,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限期要求男方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公司近三年审计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等。然而,男方在期限内未提供任何材料,仅回函表示:“未掌握相关资料,无法提供。”因男方及A公司拒不配合,评估工作最终无法完成。
面对这一困局,女方在律师的建议下调整诉讼请求:要求以男方实缴的1200万元为基础计算60%股权的折价款,由男方向女方支付相应补偿。
律师团队首先调取了A公司的工商档案及企业公示信息报告,查明如下情况:自公司设立以来,男方始终为持股比例最大的股东,且长期担任总经理,对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此外,男方完成最后一笔200万元的实缴出资,至此其对A公司的1200万元实缴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
2. 核实出资来源,确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照验资报告及男方的银行交易明细,律师团队发现如下几点情况:(1)男方实缴出资的时间与验资报告完全吻合;(2)实缴资金来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且无证据显示存在他人出资或代持情形。
1. 男方具有举证能力却恶意阻挠评估
男方作为公司最大股东、董事兼总经理,完全有能力获取评估所需资料。根据《公司法》第57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根据A公司章程,公司每年需编制财务报告并提交股东查阅。评估机构要求的资料中,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基础文件,男方作为股东本即可获取;财务相关资料,男方作为公司高管亦可依公司章程获取,甚至按照章程规定,在近年来公司每年编制财务报告提交给股东审阅,男方手上很可能本就持有上述资料。反观对男方有利的材料,在其他案件中,男方不仅能安排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甚至能指示公司财务人员出庭作证。可见,只要男方愿意,完全可以获取评估所需资料。
2. 男方拒不配合,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男方具有举证能力却拒不配合,导致股权价值无法通过评估确定,依法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实缴出资清晰明确:验资报告及银行流水证明,男方已完成全部1200万元的实缴出资,因此,以实缴出资计算不会损害男方权益。企业公示信息显示,A公司近5年所有者权益均在2100万元以上,远高于注册资本2000万元。如正常评估,男方需支付的补偿款只会更高。
1. 固定证据是关键:及时调取工商档案、验资报告、银行流水等证据,查明股权变动及出资来源,为后续论证奠定基础。
2. 善用举证责任规则:对于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如其有举证能力却拒不配合,导致待证事实无法查明,应依法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3. 以实缴出资作为备位计算基准:在无法评估的情况下,可主张以实缴注册资本作为股权折价款的计算依据,并结合公司经营状况论证该基准的合理性。新《公司法》强化实缴出资的法律意义,为这一主张提供了有力的立法支持。
4. 揭露对方矛盾言行:通过对比对方庭审陈述与证据材料,揭示其隐瞒事实、恶意阻挠的真实意图,增强法官内心确信。
同时,随着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实缴制度作出了重大调整,将过去的“无限期认缴”改为“五年限期认缴”,明确了对股东出资的刚性约束。实缴出资可成为衡量股权价值的客观、可靠其中一个基准。
对于离婚诉讼中涉及股权分割的案件,如果一方拒不配合评估,另一方完全可借鉴本案思路,主张以实缴出资额作为计算折价款的基础。配偶方以实缴出资为依据分割股权,既能避免因对方恶意阻挠而陷入被动,也符合新《公司法》强化资本诚信的立法精神。进一步强化了股东出资责任的刚性约束,让实缴出资成为分割股权的“硬核”依据。当事人如能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精准运用法律规则,完全有可能在看似无路的困境中,开辟出一条通往公正的道路。
律师简介

黄律师工作认真细致,尤其擅长处理财产关系复杂的离婚纠纷、子女抚养纠纷,继承纠纷及财富传承规划等法律事务,并善于处理创新型的婚姻家事案件,以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对案件法律关系进行分析论证,不断在个案中取得突破。其中,由其主办的以目睹家暴未成年人的名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更是推动了我国对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的立法保护进程。

陈霭盈律师在从业期间,致力于维护未成年人权益,能够深入理解委托人在家庭矛盾中痛苦和繁杂的心情,曾多次代表委托人参与协商调解并取得良好协商成果,以期将诉讼对委托人以及未成年人造成的情感、心理伤害和其他损失降到最低。陈律师凭借其知性、干练的服务风格和专业、细致的服务水平,获得委托人的信赖与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