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商研究丨民事再审:生效判决不公?你还有“翻盘”的机会!

前言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但官司输了,判决已经生效,是不是就代表尘埃落定,再无回天之力?并非如此!我国民事诉讼制度还为当事人设置了一道重要的“消防通道”——民事再审程序,作为两审终审制度的重要补充。今天,笔者就带大家拆解这“权利救济的第一重门”,看看如何依法启动程序,为可能存在的司法错误寻求纠正机会。

 

一、什么是民事再审?

简单说,民事再审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在符合法定条件时,由法院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特殊程序。它好比是诉讼程序中的“质检复检”环节,旨在纠正终局裁判中的重大错误,保障司法公正。

 

二、民事再审如何启动?

很多当事人搞不清谁能启动再审。其实,路径不止一条。

民事再审启动途径:

1.【当事人申请】—> 人民法院审查 –> 裁定再审/驳回申请

2.【法院自行发现】—> 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 裁定再审

3.【检察院建议/抗诉】—> 人民法院审查 –> 裁定再审 (此路径将在下篇详述)

对于普通当事人而言,最主要、最直接的途径就是第一条:向法院申请再审

 

三、申请民事再审四大核心问题

1. 向哪个法院申请?(找准门是关键)

  • 原则: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
  • 举例:如果生效判决是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则应当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再审申请材料。
  • 例外: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即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申请。但这通常需要策略性选择。

律师提示:管辖法院千万不能弄错,否则会导致申请不被受理,白白浪费时间和机会。其次,符合上述例外管辖情形的,笔者以为应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为原则,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为例外。因为无论是从法院内部程序还是实质性标准来看,改判本院生效裁判的难度,远高于改判提审案件的难度。

2. 时效有多久?(抓住黄金时间)

  • 一般时效: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特殊情形: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则时效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
  • 特别注意:申请再审六个月的期限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律师提示:“六个月”非常短暂,一旦决定申请再审,务必立即着手准备,切勿拖延!申请再审期限的届满将导致申请再审权的绝对消灭。也意味着当事人一旦超过申请再审的期限未向法院申请再审,也不能再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3.申请再审的对象有哪些?(找准目标很重要)

首先,要明确一点:并非所有生效的法律文书都能申请再审。根据民诉法,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但存在重要例外。

  • 不能申请再审的裁判主要包括: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离婚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不能就婚姻关系本身申请再审。但如果对判决中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不服,则可以就财产分割部分申请再审。
  • 非讼程序的案件: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审理的案件,因其不解决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不能申请再审。
  • 大部分裁定:除了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这两种裁定外,对其他裁定不能申请再审。
  • 特别提示:关于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

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关于仲裁协议效力、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申请再审,最高院通过相关批复明确不予受理。但在极少数情况下,法院可依职权启动监督。

4.再审事由有哪些?(说到点子上才能成功)

再审事由是启动再审程序的核心与关键。鉴于法院的审查严格限于当事人主张的事由,其选择与提出便成为了决定程序能否启动的决定性步骤。申请事由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的13种法定情形之一。常见的有:

(1)绝对再审事由:违反法定程序或审判人员违法

特点:只要存在这些情形,无论实体判决是否可能正确,法院都应当裁定再审,因为它动摇了裁判公正的基础。包括:

  • 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未参加诉讼的常见情形有:

A.原审遗漏部分共有权人、抵押权人、继承人、在先的权利人、清算义务人等必须参加诉讼的主体;

B.错列当事人(如将已死亡或注销的主体列为当事人、将同姓名但与案件无关的自然人列为当事人等);

C.诉讼代理人缺乏合法的授权,当事人又不追认的。

案例分享:在笔者成功代理的一个再审案件中,就是属于上述错列已经死亡的当事人,同时对我方我方当事人违法送达,在笔者介入后,启动了再审程序,并最终实现了改判。

  • 未以传票传唤,缺席判决,常见情形为:

A.未穷尽其他送达方式即采用公告送达;

B.采用邮寄送达被退回后,未审查当事人对此是否有过错即视为送达;

C.送达地址并非当事人的法定地址或确认地址,他人代收后当事人又不认可的;

D.未按照法律规定的公告期限进行公告,比如对涉外、涉港澳的当事人公告期间不足。

(2)因出现新的情况或证据

  • 新证据:指在原审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且该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提示:再审审查阶段法院一般不接受重新鉴定的申请,新证据常指已存在的书证、或在其他程序中形成的鉴定报告等。

  • 新裁判:据以作出原判决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
案例分享:在笔者成功代理的一个再审案件中,就是属于上述出现新证据的情形,在代理过程中逻辑严密的论证“新证据”的关联性和重要性,最终启动了再审程序。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这不是指简单的法律条文引用不当,而是指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存在根本性错误。《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88条规定了适用法律错误的6种情形,实践中常见的主要是以下三种情形:

常见情形:

  • 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比如对案件定性错误将合同关系错误认定为侵权关系。
  • 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如错误地同时支持了违约金和定金罚则。
  • 违反法律适用规则。
案例分享:在笔者成功代理的一个土地纠纷再审案件中,就是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在代理过程中通过论述法律规定适用错误、法律原则适用错误以及确定民事责任违背当事人约定和法律规定,做了大量的法律分析,最终获得了法院的认可,启动了再审程序。

(4)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这是最常用但也较难把握的事由。所谓“基本事实”,是指对判决结果有实质影响的核心事实。如果原判决认定的关键事实,完全没有证据支持,或者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则可以此为由申请再审。

(5)对违反自愿和合法原则的调解书申请再审

对调解书申请再审,法院仅审查调解是否违反“自愿原则”和“合法原则”。

  • 自愿原则:审查是否存在欺诈、胁迫,或代理人无权代理等情形。
  • 合法原则:审查调解内容是否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约定利率过高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重要区别:不能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调解书申请再审。

律师提示:如何将您的事实和理由“包装”成法定的再审事由,是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的核心。这需要深厚的法律功底和案例检索能力。

 

四、律师能做什么?

再审程序作为两审终审制的例外,申请再审门槛高、专业性强,是制度的应有之义。一份高质量的《再审申请书》及相关再审申请材料,以及与法院的沟通尤为关键。

1.专业评估:我们首先会帮您冷静分析,您的案件是否具备法定的再审事由,避免投入无用功。

2.精准论证:我们将从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提炼出最能打动法官的法律要点,将您的“不服”转化为法言法语。

3.程序把控:确保您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符合格式要求的全套法律文书。

4.有效沟通:在法院审查过程中,作为您的代理人进行专业、高效的沟通。

 

结语

再审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防线,但也是一条充满挑战的道路,需要专业律师的介入。如果您正面临生效判决不公的困境,不知从何入手,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下期预告:《民事检察监督:当法院再审走不通,如何请动“法律监督员”?》,我们将为您解读另一把权利救济的“金钥匙”。

 

律师简介

颜勇

·广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广东天商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创始合伙人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博士研究生,现任广东省侨联常委、广东省青年企业家协会监事长、广东国际商会(广东省贸促会)副会长,广州市法治督察专员,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亚太国际仲裁院仲裁员,一邦国际网上仲调中心仲裁员、调解员,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2023年获评广州市律师行业“30年30人30所”服务为民榜样,2024年获评“广州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形象大使”。

 

陈玉婷

·广东天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争议解决部部长

陈玉婷律师专注于处理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公司治理、股权诉讼及股东利益保护、企业合规、为侨法律服务、政府与公司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有丰富的实务经验,能够针对个案灵活、全面地设计法律服务架构,综合运用诉讼、仲裁、调解、谈判等多种方式为客户提供一体化解决方案,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曾代理多起重大公司相关纠纷案件,并取得良好代理效果,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为广东省归国华侨联合会、江门市人民政府及多家大型国企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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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梦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