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商研究丨行政检察监督:“民告官”案件的特别保障与双重监督
引言

系列文章的前两篇中,我们讲解了针对普通民事纠纷的再审与检察监督。今天,我们来到最终章——行政检察监督。当普通公民、法人认为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即“民告官”),且对法院的审判结果不服时,或者认为行政机关本身行为违法时,行政检察监督提供了独特的救济渠道。它如同一面“双面镜”,既监督法院的审判,也监督政府的行政行为。

 

一、什么是行政检察监督?

行政检察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活动(民告官官司)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它包含两大职能:

1.对法院的监督:对已经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监督(类似民事检察监督)。

2.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对行政机关在诉讼外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二、政检察监督的两大路径

行政检察监督的范围比民事监督更广,路径也更多元。行政检察监督两大路径:

路径一:对法院审判的监督(事后救济)

当事人认为生效行政裁判错误 –> 申请再审被驳回/逾期未裁 –> 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 检察院审查后决定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

路径二: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过程纠偏)

A. 当事人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不作为 –> 向人民检察院反映 –> 检察院调查核实 –>  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 –> 督促其依法履职

B. (特殊情形) 在生态环境、食药安全等领域,行政机关违法履职致使公益受损 –> 检察院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三、行政检察监督五大核心问题

1. 监督范围有多广?(不仅是打官司)

这是其最大特色。它不仅能解决“法院判得公不公”的问题,还能直接解决“政府做得对不对”的问题。

举例1(对审判的监督):您因不服住建局的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都败诉了。在申请再审被驳回后,您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要求检察院审查法院的判决是否合法。

举例2(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您发现某政府部门在土地征收中程序严重违法,可以向检察院提供线索,检察院经调查后可向该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纠正。

2. 谁可以申请?

直接利害关系人:包括原审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及被判决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特殊主体延伸:当事人死亡或终止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申请。

扩展主体:与生效判决、裁定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以及其他发现违法线索的公民、法人可向检察院控告或提供线索。

3.向谁申请?(依然是找检察院)

同级申请原则:作出生效行政裁判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

提级管辖:检察院不依法受理监督申请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上一级检察院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受理。

举例:生效裁判由广州市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提交监督申请,其不依法受理的,可以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4.时效有什么要求?

一般时效:当事人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送达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对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应当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特殊时效: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则时效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

特别注意:该申请期限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律师提示:行政检察监督申请时效为六个月,民事检察监督申请时效为两年,注意不要混淆。

5.申请监督的事由有哪些?(找准“突破口”)

行政检察监督事由广泛,根据监督路径的不同,主要分为两大类:

路径一:对法院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事后救济)

如果您认为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有错误,可以申请检察院监督。事由与民事检察监督类似,但更具行政案件特色:

  • 事实认定类

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如行政机关作出处罚的主要证据是伪造、存在重大瑕疵,或关键证据未质证即作为定案依据。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次要证据存在矛盾,且无法合理排除,导致事实认定错误。

  • 法律适用类

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如法院错误适用对行政机关有利的部门规章,忽略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规定;或错误适用失效、未生效的法律规范。

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标准适用错误:如对应当审查行政行为合理性的案件(如行政处罚明显不当),仅进行形式合法性审查。

  • 程序违法类

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如审判组织不合法(应当组成合议庭却独任审理)、剥夺当事人辩论权、未依法通知必要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

违反行政诉讼举证责任规则:如要求原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或未责令行政机关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确有错误:如当事人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无正当理由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 裁判结果类

原判决、裁定确定权利归属或义务承担违法:如错误将公民合法财产确权给行政机关,或违法判令公民承担本应由行政机关履行的义务。

原判决、裁定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如当事人主张行政机关赔偿损失,法院未审理该请求即作出判决。

行政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政府在环保案件中与污染企业达成和解,约定的污染治理标准低于法定要求,损害公众健康权益。

再审判决、裁定存在上述情形之一:即法院再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仍存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违法等问题。

  • 审判人员行为类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需提供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决定、司法机关刑事判决等相关证据线索。

路径二: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过程纠偏)

即使未提起诉讼(但法律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情形除外),如果您发现行政机关存在违法情形,也可申请监督。这是行政检察最具特色的部分:

  • 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如超越权限执法、滥用职权、处罚明显不当。
  • 行政机关不作为:如对您的合法申请(如行政许可、履行法定职责)拖延不办或拒绝履行。
  • 行政行为程序严重违法:如作出重大处罚决定前未依法举行听证。
  • 行政行为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此为行政公益诉讼的范畴,公民、法人可向检察院提供线索。
 

四、检察院审查后的处理结果有哪些?

检察院受理当事人针对法院生效裁判的监督申请后,经审查会根据不同情形主要作出以下处理:

1.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适用情形:

法院生效裁判存在 “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 等抗诉事由,但情节较轻,无需启动抗诉程序;

监督对象为同级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且不属于 “经再审后作出”“经审委会讨论作出”“其他不适宜同级再审纠正” 的情形。

2.提请抗诉 / 提出抗诉

适用情形:

法院裁判存在严重违法情形(如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需通过抗诉启动再审程序;

法院再审维持原裁判,或裁判由审委会讨论作出,同级检察院不适宜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

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未采纳且无正当理由,需通过抗诉推动纠错的。

3.提出检察建议

适用情形:

行政机关存在 “违法行使职权”(如超越权限执法、处罚明显不当)、“不作为”(如拖延办理行政许可、未履行监管职责)、“程序严重违法”(如未举行听证、送达违法)等情形;

行政行为虽存在瑕疵,但可通过纠正补正实现争议化解,无需启动更严厉监督措施。

4.组织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适用情形:

行政争议具有化解可能(如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存在协商空间,且化解结果不违反法律规定);

单纯纠正行政行为无法彻底解决问题(如当事人因行政机关违法处罚导致生活困难,需同步协调救助)。

5.不支持监督申请

适用情形:

申请人主张的监督事由不成立,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法院生效裁判存在违法情形(如主张 “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但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原证据);

法院生效裁判虽存在程序瑕疵,但未影响案件实体公正(如庭审记录存在笔误,已当庭更正且不影响事实认定);

其他不符合监督条件的情形(如监督事由已过特殊时效,且无正当理由)。

 

五、律师在行政检察监督案件中的核心作用

“民告官”案件双方力量悬殊,专业性强,难度极大。需要律师介入代理。

精准定位监督路径:帮助您判断是应该针对法院的裁判申请监督,还是直接针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申请监督,或是双管齐下。

构建专业证据体系:指导您收集、固定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关键证据,并熟练运用政府信息公开等程序获取证据。

撰写高质量法律文书:监督申请需要直指行政行为或原裁判的错误核心,说理充分,逻辑严谨。

参与听证与沟通:作为您的专业代表,参与检察院组织的听证会,与政府部门进行有理、有据、有节的沟通和谈判,最大化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成功案例分享:

笔者代理的一个国有土地使用权行政纠纷检察监督案件,代理的是申请人,一审二审均败诉,再审被驳回再审申请,经过律师介入后,递交监督申请,检察院经审查后,高度重视我方提出的法律观点,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可能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严重受损,最终获得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抗的成果,目前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中。

系列结语

至此,关于权利救济“三重门”的系列文章已全部为您解读。从民事再审(法院内部监督),到民事检察监督(外部法律监督),再到行政检察监督(对公权力的特别监督),我国的法律救济体系是立体而完善的。希望本系列能让大家在遇到法律困境时,看到希望,找到方向。

 

律师简介

颜勇

·广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广东天商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创始合伙人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博士研究生,现任广东省侨联常委、广东省青年企业家协会监事长、广东国际商会(广东省贸促会)副会长,广州市法治督察专员,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亚太国际仲裁院仲裁员,一邦国际网上仲调中心仲裁员、调解员,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2023年获评广州市律师行业“30年30人30所”服务为民榜样,2024年获评“广州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形象大使”。

 

陈玉婷

·广东天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争议解决部部长

陈玉婷律师专注于处理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公司治理、股权诉讼及股东利益保护、企业合规、为侨法律服务、政府与公司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有丰富的实务经验,能够针对个案灵活、全面地设计法律服务架构,综合运用诉讼、仲裁、调解、谈判等多种方式为客户提供一体化解决方案,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曾代理多起重大公司相关纠纷案件,并取得良好代理效果,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为广东省归国华侨联合会、江门市人民政府及多家大型国企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编辑:陈梦灵

核稿:陈霭盈

审定:邓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