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商研究丨解读《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之同居财产怎么分
随着时代的变迁,男女经济独立性的显著增强,大家对待婚姻家庭的观念都产生了巨大的变化,当下年轻人对于婚恋关系的看法变得愈发开放与务实。大家在追求爱情的同时,也对婚姻有了不同的思考——缔结婚姻,不再是人生的必然选项,也有越来越多人选择了同居生活,享受其带来的便利与自由。

然而,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同居双方虽然无需承担婚姻的法律责任,甚至可以规避一些法律风险和义务,却也无法享受作为配偶的法律保护。而随着同居生活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同居关系结束后分家析产的纠纷也日渐增多,如何对同居财产的分割作出明确指引,日渐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

 

旧规定

在过去,法院在处理由同居关系引发的共有财产分割纠纷案件时,部分法院曾就同居析产类案件发布倾向性意见,如认为若同居双方就同居财产的归属无约定且财产混同的,推定为共同共有。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上海市高院于2007年印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还有2016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等等,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规定已经难以适应现代婚恋情况的变化趋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随之一起施行的《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虽然于第三条规定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对于同居财产分割的具体原则及规则并未进行明确。

 

新规定

2025年1月15日,我国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并将于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就对同居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认定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原文如下。

第四条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新规条文解读

一、约定优先

约定优先是民事法律活动的重要原则,该条突出强调这一点,说明在同居析产纠纷中,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也鼓励大家做好财产规划,减少纷争。所以,提前做好详细的书面约定,仍然是降低法律风险和双方争议的最佳方式,实际上,签订一份合法有效、权责分明的财产协议,对于双方的感情和财产都能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

二、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

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由于同居双方的身份在法律上没有发生改变,所以各自的收入应归各自所有,这一点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是恰恰相反的,这说明目前国家法律清晰区分婚姻关系与同居关系,认定同居关系中,个人财产仍然保持其独立性。

三、混同财产的分割原则

对于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首先按照各自出资比例为主要基础,然后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进行分割:共同生活情况、是否有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

由此可见,《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四条相较于以往的规定,对同居财产的处理更加明确,且并不局限于男女双方以结婚为前提的同居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非婚同居关系中财产权益的关注和保护,符合现代社会多元化发展趋势,但同时也考虑到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的本质区别,避免过度将婚姻的法律规则适用于同居关系。

另外,法条还突出了该规定适用于“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首先是遵循了我国民事活动中的重要原则,就是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其次,如果同居财产涉及到他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财产的权属就相对更加复杂,未梳理清晰,很有可能会侵害其合法配偶方的权益,在这种情况下,配偶方可以通过要求对方返还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权利救济。

 

延申

笔者认为,在同居分家析产的问题上,目前仍有法律未能明确但在现实中常见的问题:我国并不认可同性婚姻关系,同性伴侣在同居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在恋爱关系结束、分割共同财产时是否可以适用《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四条的所有规定?这些在诉讼处理中,必然存在较大争议,甚至还会衍生出其他诉讼案由。

笔者在此前处理过的同性恋人共同购置的房产分割诉讼案件,审理法院就认为其是否对外以夫妻名义长期稳定同居、财产是否系其同居期间所购置,均不能作为认定同性恋人之间财产共有的依据。虽然在事实认定中,法院认可双方的确为同性恋人关系,并在长期的同居关系中存在财产混同的可能性,但涉案房屋的权属认定仍适用财产取得的一般规定;认为双方存在的是一种特殊的合伙关系,应根据物权的登记情况以及各方明确的出资证据进行分割。

法律规定能给我们的民事行为作出一定的指引,但婚姻家事案件又有其特殊性,因为该领域的纠纷总是掺杂着身份关系、情感纠葛和经济利益等,甚至还会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权益,往往需要兼顾“情与法”,遇到这类纠纷,建议咨询熟悉法律规定且有丰富办案经验的专业律师,在律师的协助下争取最大权益。

 

律师简介

英桦

·广东天商律师事务所公益法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广东省律师协会强制执行法律委员会委员

·羊城律政佳人志愿律师

·广州番禺区合适成年人

英桦律师从事法律行业十多年,累积了大量成功案例,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务经验。专注于婚姻家事案件、未成年人保护、刑事案件,同时也是多家国内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政府机构的常年法律顾问和长期合作伙伴。

供稿:英桦

编辑:陈梦灵

核稿:陈霭盈

审定:邓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