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报告特别提到通过公益诉讼督促查补巨额税款。这表明涉税治理不再是税务一家之事,也不是公安单打独斗,而是“税务稽查 + 检察监督”的深度融合,揭示了当前国家治理涉税犯罪的新逻辑、新手段和新目标。在案件初期(尤其税务稽查阶段),企业可委托律师律师可主动介入,把控案件定性与程序边界,协助企业制定全面的补税方案。若能通过行政补缴程序足额挽回国家损失,以合规直接阻断刑事风险。
2. 行刑双向衔接
最高检报告指出“推动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对涉嫌犯罪案件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3238件,对被不起诉人应受行政处罚的提出检察意见14.1万人”,行刑结合是涉税犯罪的一大特点,行政与刑事双重程序覆盖绝大多数涉税违法犯罪案件的程序流转,是涉税刑事司法的核心环节。若企业已经面临行政处罚甚至移送公安机关初期,律师在辩护中可为企业争取相对不起诉或存疑不起诉,将案件终结在审查起诉阶段,后续经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启动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调查,保住企业家的自由和企业的正常经营。
3.防止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最高院报告明确“坚决防止和纠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并提及“认定69件已诉案件不应作犯罪处理,再审改判6家企业、12名企业经营者无罪”,其中多起为涉税案件。同时,法院通过涉税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纳税人行政救济权利。
尽管有着利好,但底线依旧森严,结合司法趋势及律师办案实务,以下四类行为是当前企业最需要警惕的“高压线”: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风险特征:无真实货物交易开票、票务分离、资金汇流异常等,重点审查业务的真实性。
2.骗取出口退税罪
风险特征:虚构出口业务、“买单配票”、虚假结汇,此类案件往往涉案金额巨大,主要负责人容易达到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重刑。
3.隐匿收入与私户收款:逃税罪、职务侵占罪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风险特征:利用个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收取公款不入公账,逃避纳税义务,但如今大数据时代,随着金税四期与银行数据打通,此类行为极易暴露。
4.关联衍生风险:洗钱、帮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风险特征:为掩盖涉税资金流向,使用他人账户走账、购买虚拟货币、协助资产转移,因蝇头小利帮助他人犯罪不可取。
(一)区分行政违规与刑事责任
涉税刑事追责的核心是主观骗税故意+真实交易缺失+造成税款损失,并非仅以票据、数额简单入罪。律师可凭借税法与刑事诉讼双重专业能力,通过合同、资金、物流、发票四流核验、交易实质审查、成本合理性论证等技术方法,对虚开发票、偷税、骗税等指控穿透分析:对有真实经营、善意取得、无逃骗税故意的,及时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将行为锁定为税务行政违规,从根本上剥离刑事犯罪构成。
(二)牢牢抓住程序救济时间涉税案件的税务稽查、听证、处理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均有严格法定期限,这是阻断案件移送公安的黄金窗口期。依据报告中提及“强化行刑双向衔接,严防以罚代刑、以刑代罚”的监督要求,企业在收到《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初期,由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有序启动陈述申辩、听证、复议、诉讼等程序,可在税务机关作出移送决定前完成事实澄清、数额纠正、法律定性抗辩,以规范、完整的行政救济程序。
(三)把握实质开展补救措施税务机关是否向公安机关移送,核心看数额标准、主观恶性、整改态度、税款损失挽回情况等。律师介入后可指导企业依法开展有效补救措施,对情节轻微的,推动税务机关依法不移送、不立案;对已进入侦查环节的,申请不批捕、变更强制措施、不起诉,最大限度免除刑事风险。
简言之,涉税案件的刑事风险往往始于稽查,而非立案。专业律师越早介入,越能在前期定分止争、切割风险,真正实现守住经营底线、免除刑事追责的目标
律师简介

曾承办过多起国内外影响较大的重大刑事案件以及疑难复杂民商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代理、外事法律服务和为侨法律服务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同时担任多个地级以上市政府法律顾问,在多个政府事务及涉侨法律服务中担任“首席谈判代表”,取得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